主頁 > 簡介 > 最新動態 > 2022 年 8 月 3 日

梁合夥人及黃楚盈律師由2020年底起帶領本行的訴訟部,代表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信銀行國際(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合稱「中信」),就一筆80億的銀團貸款及相關的抵押和保證,與潘蘇通先生及由其控制的公司(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展開多場訴訟,包括抵抗禁制令申請及其上訴案(案件編號:HCMP222/2021及CACV301/2021)、將涉案的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案件編號: HCSD3/2021)、公司清盤呈請(案件編號: HCCW295/2021)和個人破產呈請(案件編號: HCB6548/2021)的各法律程序。在重重激烈的訴訟程序中,本行已代表中信於上述的原訟法庭及上訴庭聆訊中取得勝訴的判決,法庭亦於2022年7月8日針對潘蘇通先生頒下破產令及針對Silver Starlight Limited頒下清盤令。

 

本案中涉及不同的法律及事實的爭議,包括但不限於1)香港法庭清盤海外公司Silver Starlight Limited的管轄權、2)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及潘蘇通對涉案債項是否有真誠的爭議及3)中信有否不合理的阻止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及潘蘇通賣地等,涉及的文件多達4300頁。

 

整起案件節奏非常緊湊, 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及潘蘇通頑強反抗,在案件中每一環節中加以阻撓。本行及大律師團隊緊密無縫合作,日以繼夜的工作,準確分析及恰到好處地向法庭呈現反對證據,3位原訟庭法官以及/或上訴庭(於CACV301/2021案中)均否定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及潘蘇通提出的整體口頭協議的存在,判決摘要如下:

 

HCMP222/2021
暫委法官廖文健認同我方就香港法院清盤Silver Starlight Limited的管轄權的論據,而且否定對方聲稱的整體口頭協議的存在,並確認中信並無不合理阻止出售有關土地,最終撤銷Silver Starlight Limited的禁制令申請及判予中信訟費,更罕有地批出3張大律師證明書。

 

CACV301/2021
上訴庭確認及同意廖法官在HCMP222/2021的判決,撤銷上訴,並判予中信訟費及批出3張大律師證明書。

 

HCSD3/2021
郭美超法官撤銷了潘蘇通提出將涉案的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當中牽涉了各種包括既決事項(Res Judicata)、既判爭點禁反言(Issue Estoppel)及判決後提出新證據等的法律議題。郭法官批准中信向潘蘇通發出破產呈請,及批出3張大律師證明書。

 

HCCW295/2021 及HCB6548/2021
陳靜芬法官裁定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及潘蘇通受之前的3個判詞中的事實裁定約束,兩者不應再重新爭議既判事項,由於Silver Starlight Limited未能滿足中信發出的法定償債書,Silver Starlight Limited被視為無清償能力的,法庭針對Silver Starlight Limited頒下清盤令。由於潘蘇通未能滿足中信發出的法定償債書,再加上潘蘇通在另一案中已被裁定對一筆中國銀行深圳分行的債務真誠的無事實爭議,即潘蘇通應償還相關的債務但未能償還,潘蘇通被視為無清償能力的,故此法庭針對潘蘇通頒下破產令。

 

此一系列案件由合夥人梁秉釗及黃楚盈律師帶領,蘇子傑律師及許泳琳律師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