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簡介 > 最新動態 > 2023 年 4 月 27 日

本所代表第二被告(上訴人)進行民事上訴(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李友德及另一人 CACV576/2021)。


在區域法院,銀行以抵押權人身份就上訴人及其前夫的前婚姻居所之管有權進行申索,該居所以前夫個人名義擁有,並抵押給銀行。 區域法院作出有利於銀行的判決,而撤銷上訴人就該物業作出實益擁有權聲明的申請。


上訴法庭判決本行被告上訴得直,理由如下:

(1) 法官不應就我行客戶是否擁有該物業的實益權益問題作出簡易裁決,而應裁定她已就該問題提出足夠的證據並須就此進行審訊;及
(2) 法官錯誤地裁定,即使我行客戶對該物業擁有實益權益,因此有權贖回按揭,但鑒於我們的客戶無權要求前夫的破產受託人將贖回權轉讓給她,案件的結果也將無可避免地相同,並且我行客戶未能證明她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來贖回抵押貸款。


本案的團隊由本行合夥人譚偉才律師帶領,並由本行高級律師黃楚盈女士及見習律師葉沅程小姐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