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簡介 > 最新動態 > 2023 年 12 月 26 日

擅自更改公司註冊資料以進行詐騙之行為愈見猖獗。本行在數宗同類型案件中,協助受害之公司擁有人經民事司法程序善後,並與公司註冊處及警方聯繫。

 

根據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該條例」)第62條,公司註冊處處長在行使有關文件註冊之法定職權時,無須負責核實 (a) 交付處長的文件所載的資料的真實性;或 (b) 文件交付處長所據的權限。

 

可是,有騙徒濫用制度,單方面向公司註冊處存檔失實資訊,例如辭任董事、委任新董事及公司秘書。

 

該些包含失實資訊的可疑文件從而獲得註冊。倚賴註冊資訊的第三者如銀行以及商業各方無可避免受到誤導,質疑該些非自願下「辭任」的董事之身分,甚至拒絕承認其權限。積極營運中的業務因而近乎癱瘓。更甚的是,與相關公司毫無關係的外來人士可能偽裝在相關公司擁有權限,以達到其不正當目的。

 

受害者決意透過調查找出罪魁禍首,同時亦關注如何盡快從公司註冊處刪除失實資訊,恢復公司運作。

 

本行協助受害者經該條例第42條開展及進行法庭程序,以取得法庭宣告該些包含失實資訊的可疑文件作廢及無效,並頒令將該些可疑文件從公司登記冊上刪除(或更正),並作出附帶命令。支持該些申請的文件包括列出重要事實的誓章、具詳細分析的書面陳詞大綱,以及制訂有關本法律範疇的相關原則之案例。

 

本行樂見,本行的努力在司法上獲得肯定,相關公司之運作亦因而恢復。在其中兩宗案件,由公司法庭頒下之決定的理由如下:本月頒下的 Chan Ting Fo v Wong Tsz Hong and Others [2023] HKCFI 3211,其中引述 Cheung Wai Man Elmo v Ko Hok Shing and Others [2022] HKCFI 3668

 

另外,本行協助受害者持續與相關機構包括公司註冊處及警方聯繫,以促成調查並爭取合法地披露資訊。

 

有見同類型詐騙案叢生,本行隨時預備運用相關經驗,協助有需要人士。本行廖柏匡律師一直負責上述案件,並由虞淑怡見習律師、洪雅玲見習律師及方希晨見習律師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