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簡介 > 最新動態 > 2012 年 11 月 28 日

我行成功獲法庭頒令,容許在一宗非常重大的刑事案件中,由一名英國御用大律師來港代表我行其中一名客戶。首席法官在判案理由書中論述,雖然就接納以海外大律師處理案件而言,「異常困難及複雜」無可否認是一個常用的因由或類項,但必須強調的是,頒令接納的最終基準或考慮在於公眾利益。首席法官形容,本案件「關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機關以及管治系統的聲譽及誠信」,可能涉及「至為獨特及不尋常的情況」。

雖然海外大律師聲名顯赫,但現今獲准由海外大律師來港代表客戶的難度與日俱增。我行的申請亦遭香港大律師公會反對。

本案件由我行高級合夥人薛建平律師、合夥人陳維良律師及高級律師黃旭中先生處理,並由訴訟團隊其他成員協助。
(案件編號:HCMP 2475/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