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簡介 > 最新動態 > 2012 年 12 月 5 日

我行代表一名成功當選的區議會議員,在高等法院一宗針對其當選而提出的選舉呈請中,為其進行抗辯。呈請人聲稱選舉涉及舞弊及違法行為,提出選舉呈請,要求推翻選舉結果。惟在呈請提出後九個月,呈請人承認缺乏充份理據繼續呈請,並請求高等法院批准,把其撤回。林文瀚法官同意批准撤回選舉呈請,並把訴訟的訟費判予我行客戶。

《區議會條例》及《區議會(選舉呈請)規則》就撤回選舉呈請載有特別且嚴格的法律規定,供選舉呈請涉訟方遵守。當中一條規定訂明,涉訟方須提交證據,讓法庭信納呈請人及答辯人並無就撤回選舉呈請存在任何協議。

本案件由我行合夥人陳維良律師處理,並由見習律師彭雪穎小姐協助。
(案件編號:HCAL 13/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