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代表客戶,就呈請人根據當時適用的《公司條例》第168A條對本行客户所提出呈請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0年438號),成功獲法庭頒令呈請人須支付本行客户該訴訟的訟費。在該訴訟中,呈請人指稱本行客戶在擔任福臨門酒家的營運公司董事及股東期間,涉嫌作出不公平損害的行為。該呈請於2010年提出,在整過法律程序期間,本行一直向客户提供意見,代表客戶提出抗辯。呈請人最終撤回針對我行客戶的呈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