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在一宗離婚訴訟中代表答辯人(丈夫)的父母,兩人分別以介入訴訟人的身份加入答辯人的離婚訴訟(婚姻訴訟2013年16239號),介入的理由是答辯人以自己的名義以信託方式為他的父母或其中一方持有資產,惟他的妻子卻根據饋贈推定,認為該些資產是由答辯人實益擁有。法官最終同意本行客戶已履行他們的舉證責任,因此接納他們的案情,判定涉及的資產全屬兩人所有,答辯人對該些資產並無實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