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簡介 > 最新動態 > 2016 年 12 月 8 日

香港《2016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於2016年12月2日刊憲。本行高級合夥人鄺志強律師同日於2016年亞洲知識產權營商論壇「解決知識產權爭議之最新發展」(由律政司及香港貿易發展局合辦)的專題討論環節上發表演講。鄺律師演講的PowerPoint投影片可按以下連結瀏覽:http://www.sfks.com.hk/upload/newsfile/0000000045.pdf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為專題討論環節致介紹辭,其他講者包括廖長城資深大律師、羅傑志法官及劉僑律師(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總法律顧問)。

新法例的構思由鄺律師向香港政府知識產權貿易工作小組提出,該小組成立的目的為研究推廣香港作為知識產權貿易中心的整體策略。鄺律師是小組轄下知識產權仲裁與調解分組的召集人,該分組旨在從策略方面進行研究,以把香港發展為知識產權糾紛排解的樞紐。鄺律師於2015年5月知識產權糾紛可仲裁性小組成立時,向該小組提交了他所草擬的工作文件草稿。

《草案》尋求透過修訂香港法例第609章 《仲裁條例》,釐清知識產權爭議可透過仲裁解決; 以及強制執行涉及知識產權的仲裁裁決,並不違反香港的公共政策。

《2016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期間共進行了18次修訂,並經過多輪諮詢。新法例通過後,選擇香港法律為管轄仲裁協議的仲裁地法律及∕或以香港為仲裁法律地點的訂約方及相關審裁處便無需再憂慮在《紐約公約》第V(1)(a) 及(2)(a)(b) 條(對應《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第36(1)(a)(i) 及36(1)(b)(i)(ii)條),有關知識產權糾紛的可仲裁性的司法管轄權問題。

在新法例下,對比其他未有就註冊知識產權權利可仲裁性提供清晰法定指引、以解決潛在憂慮及不明朗性的司法管轄區,香港將會更具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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鄺律師演講的PowerPoint投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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