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仲裁(修訂)條例》
《2016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於2017年6月14日獲香港立法會(「立法會」)通過後,《2017年仲裁(修訂)條例》已於2017年6月23日刊憲(http://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72125/cs1201721255.pdf)。
新法例的構思是由薛馮鄺岑律師行高級合夥人鄺志強律師向香港政府知識產權貿易工作小組提出,該小組成立的目的為研究推廣香港作為知識產權貿易中心的整體策略。鄺律師是小組轄下知識產權仲裁與調解分組的召集人,該分組旨在從策略方面進行研究,以把香港發展為知識產權另類糾紛排解的樞紐。鄺律師於2015年5月向律政司成立的知識產權可仲裁性工作小組提交了他所草擬的工作文件草稿。
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條例》現已釐清知識產權爭議可透過仲裁解決;以及強制執行涉及知識產權的仲裁裁決,並不違反香港的公共政策。
該修訂法例在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間共進行了19次草擬修訂,並經過多輪諮詢。新法例有關知識產權仲裁的主要執行部分於2018年1月1日生效後,選擇香港法律為管轄仲裁協議的仲裁地法律及∕或以香港為仲裁法律地點的訂約方及相關審裁處便無需再憂慮環繞《紐約公約》第V(1)(a)及(2)(a)(b)條(對應《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第36(1)(a)(i)及36(1)(b)(i)(ii)條)的有關知識產權可仲裁性的司法管轄權問題。
在新法例下,對比其他未有就註冊知識產權權利可仲裁性提供清晰法定指引、以解決潛在憂慮及不明朗性的司法管轄區,香港將更具優勢。
《2016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於2016年12月2日首次刊憲時,本行高級合夥人鄺志強律師同日於2016年亞洲知識產權營商論壇「知識產權糾紛的排解-最新發展」(由律政司及香港貿易發展局合辦)的專題討論環節上發表演講。鄺律師早前演講的PowerPoint投影片可按以下連結瀏覽:http://www.sfks.com.hk/upload/newsfile/000000004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