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頁 > 簡介 > 最新動態 > 2018 年 8 月 17 日
本行在HCMC 8/2016一案中為本行客戶成功抗辯,並取得高等法院命令,駁回呈請人對本行客戶(在該等法律程序中作為介入人)提出的申索,該申索涉及由呈請人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7條提出的申請。對本行客戶提出的申索總額約為港幣3,900萬元。
本行合夥人陳維良律師領導本行訴訟部團隊處理本案,並由黃楚盈律師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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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 HCMC000008_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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