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成功取得上訴法庭就案件所作出的判決(CACV 399/2018 [2019] HKCA 814),駁回上訴人針對原訟法庭判決而提起的上訴,該上訴涉及呈請人對本行客戶(在HCMC 8/2016一案的法律程序中作為介入人)提出的申索(有關呈請人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7條提出的申請)。對本行客戶提出的申索總額約為港幣3,900萬元。 本案由本行合夥人陳維良律師主理,並由本行訴訟部團隊及蘇子傑見習律師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