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行訴訟團隊代表上海華信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華信」)的共同及各別清盤人(「共同清盤人」)成功申請一項緊急認可令。根據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企業破產法所作出的裁定,上海華信已進入無力償債之清盤程序及獲委任共同清盤人(「內地清盤程序」);為保障上海華信於香港的資產,包括一項上海華信對其香港附屬公司作出的72億港元應收款項申索(上海華信的債權人在香港獲頒針對上海華信涉及2900萬歐元的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後,其按照該判決對上海華信對其香港附屬公司應收款項申索在香港開展了待進行未決的第三債務人法律程序,以強制執行該判決),本行向香港高等法院作出一項緊急認可令申請(「該項申請」),尋求認可內地清盤程序及在香港向共同清盤人提供協助,包括但不限於擱置針對上海華信及其資產的香港法律程序。
該項成功的申請在香港司法史上屬首開先例。雖然香港法院不時認可及協助若干普通法系及民法法系司法管轄區(包括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日本等等)的破產清盤法律程序及當中所委任的人員,但該項申請是香港法院首次認可中國內地的清盤程序並向中國內地法院委任的清盤人授予協助。
夏利士法官在其書面判決中指出「[有鑒於]內地經濟的規模,內地企業遭遇經濟困難的情況漸見增加,以及內地企業在海外持有資產的程度亦日漸提升,此申請具相當重要性,因此考慮此申請時有必要仔細考慮本法庭已在近年制訂的相關原則,及如何將其應用在於經濟及法律模式的各項運作方面均與香港甚為不同的於內地註冊成立的公司。」。
這宗史無前例的案件已獲頒書面判決,詳情請參閱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26607&currpage=T。
本案由合夥人梁秉釗律師主理,並由顏莉棋律師以及其他專業人員(包括本行翻譯員梁安淇小姐)提供協助。
本行訴訟部的律師對廣泛類型的清盤法律程序及資不抵債案件(當中涉及複雜事宜及跨境爭議)具備豐富經驗,並致力向破產清盤法律程序案件中的持份者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