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簡介 > 最新動態 > 2021 年 3 月 19 日

本行成功協助客戶為兩項單獨傳票向裁判法院提出抗辯。根據上述傳票,他們是因在其中一位(乃另一位共同被告人的家庭成員)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提出「出售居者有其屋計劃」申請時,提供其明知在要項上是或可能是誤導、虛假或欺騙的信息,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83章)(下稱「該條例」)第26(2)(a)條的規定而被檢控。雖然從性質而言只是一張傳票,最高刑罰可被判罰款港幣500,000元及監禁1年。一經定罪,法庭甚至可以根據該條例第26A條命令將犯罪者購買的物業移轉至房屋委員會。在本行的無間支持下,資深大律師成功在進行審訊後為客戶爭取到就這兩項傳票獲裁定無罪,而他們現在免受任何將其根據居者有其屋計劃成功購買的單位移轉予至房屋委員會的命令威脅。

 

此案件由本行律師黃楚盈律師以及本行實習律師蔡德怡女士及黃穎琛女士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