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於2021年5月14日正式簽署(下稱「會談紀要」),香港與內地就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領域正式到達新的里程碑。會談紀要主要確立:
(a)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廈門和深圳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試點,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法開展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工作;及
(b) 於香港的清盤程序中任命的清盤人或臨時清盤人可向上述的內地法院申請認可在香港的清盤程序、其清盤人身份及提出履職協助的請求,而於內地任命的破產管理人亦可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認可在內地的破產程序、其管理人身份及提出履職協助的請求。
會談紀要的簽訂進一步確立香港作為國際法律樞紐的地位。在會談紀要落實的新機制下,受內地法院認可的是香港的清盤程序及於香港任命的清盤人,當中亦沒有硬性規定必須為於香港註冊的公司,這既符合許多在港上市企業在離岸群島成立註冊的實際情況,亦看齊有關的國際標準。
同時,會談紀要的簽訂亦大大加強保存兩地債務人的資產及保障兩地債權人的利益。會談紀要提供了更為清晰的機制,讓兩地的法院可以推行有序及高效的破產管理和債務重組計劃,進一步加強債權人和投資者的信心。特別是如果內地公司的資產主要位於香港,內地的管理人可透過會談紀要的機制,可更有效地保存該些公司的資產及執行清盤,對內地債權人而言則大大減低無法在香港執行清盤的風險。
事實上於2020年初,本行曾就協助內地任命的管理人於香港法院尋求內地清盤程序的認可及履職協助取得突破性的發展。在這個範疇的兩宗地標性案件均是由本行主理— Re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2020] 1 HKLRD 67 (下稱「上海華信案」) 及 Re The Liquidator of Shenzhen Everich Supply Chain Co, Ltd [2020] HKCFI 965,而這正是這個範疇的首兩宗案例。夏利士法官於該兩宗案件重新闡明香港法院在考慮認可其他司法管轄區所任命的清盤人或管理人,及給予履職協助的原則,亦最終認可本行客戶作為內地法院任命的破產管理人的身份,並批准向他們提供協助。
夏利士法官曾於上海華信案指出「未來向內地[破產程序]提供多大的協助將因個案而異,而互相承認的發展將某程度取決於[香港]法院是否認為內地與香港一樣提倡統一處理跨國破產。」。作為相關範疇的先驅,本行相信隨著會談紀要的簽訂以及當中細節的落實,未來協助內地管理人於香港法院尋求破產程序認可和協助的工作將會更有有效及迅速。
上述的案件均由合夥人梁秉釗律師主理,並由本行訴訟部律師協助。本行就處理各種的清盤事宜均具備豐富經驗,並會於會談紀要的框架下向破產清盤法律程序案件中的持份者提供協助。
上述兩宗案件的判決可於以下的網站取得:
Re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2020] 1 HKLRD 676 |
Re The Liquidator of Shenzhen Everich Supply Chain Co, Ltd [2020] HKCFI 9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