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夥人梁秉釗律師及黃楚盈律師由2020年底起帶領本行的訴訟部團隊,代表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信銀行國際(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合稱「中信」),就一筆80億港元的銀團貸款及相關的抵押和保證,與富豪潘蘇通先生及由其控制的公司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在香港高等法院展開多場訴訟,包括抵抗禁制令申請及其上訴案(案件編號:HCMP222/2021及CACV301/2021)、將涉案的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案件編號: HCSD3/2021)、公司清盤呈請(案件編號: HCCW295/2021)和個人破產呈請(案件編號: HCB6548/2021)的各法律程序。
在重重激烈的訴訟程序中,本行早前已代表中信於上述的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庭聆訊中取得勝訴的判決,再向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提出個人破產呈請及公司清盤呈請。案件節奏非常緊湊,直至個人破產及公司清盤的聆訊結束後,在訟訴各方等待法庭正式判決期間,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仍鍥而不捨地向法庭申請延期頒佈判決,但均被高等法院陳靜芬法官駁回。最後,法庭批准我方的申請,於2022年7月8日針對潘蘇通頒佈破產令及針對Silver Starlight Limited頒佈清盤令。
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其後分別就破產令及清盤令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案件編號: CACV266/2022及CACV 265/2022)。此外,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亦分別就高等法院陳靜芬法官拒絕延期頒佈判決的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及申請上訴許可(案件編號: CACV261/2022及CAMP 294/2022)。連同潘蘇通於較早前就高等法院郭美超法官撤銷其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提出的上訴(案件編號: CACV525/2021),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總共向上訴法庭提出多達五項上訴。
五項上訴程序分別涉及不同的法律及事實爭議,其中包括: (1) 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是否受之前HCMP222/2021、CACV301/2021及HCSD3/2021判詞約束,不能再重新爭議既判事項 (res judicata);(2) 法庭在處理HCSD3/2021、HCCW295/2021及HCB6548/2021時,應否考慮並接納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提出的新證據;(3) 法庭應否駁回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就延期頒佈判決提出的申請;(4) 香港法庭清盤海外公司Silver Starlight Limited的管轄權;及 (5) 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對涉案債項是否有真誠的爭議 (bona fide dispute)。案件內容涉及的議題錯綜複雜、縱橫交錯,上訴法庭亦因應案件的複雜程度下令同時審理五宗上訴相關程序。
上訴程序長達逾一年,在繁複的上訴程序中,本行主動出擊,向上訴法庭申請並成功獲得許可,存檔有利於我方的新證據,以更有力地反對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提出的上訴。此外,本行從客戶的角度出發,考慮到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的財務狀況未必足以承擔本行客戶在上訴程序中所花的訟費,為使客戶能在上訴程序中獲得訟費保障,本行向上訴法庭提出訟費保證金的申請,要求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先向法庭支付一筆訟費保證金,否則將全部上訴程序駁回。本行為客戶成功取得訟費保證令,逼使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在上訴聆訊前先向法庭支付訟費保證金。
與此同時,本行跟大律師團隊通力合作、充分溝通,仔細研讀及分析對方的上訴理據、陳詞綱要及援引典據,務求能完善我方的反對理據,全力以赴地向上訴法庭作出陳詞,以反駁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提出的上訴理據。最後,就各項法律及事實爭議,上訴法庭均接納我方的陳詞和證據,維持原訟法庭的原判,對五項上訴作出全盤否定,將其全部予以駁回。其中的判決摘要如下:
1. 上訴法庭明確地支持高等法院原訟法官拒絕接納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提出新證據的決定,同意所謂的新證據完全不能被視為是「可信的證據」,亦乏善可陳,不足以對上訴判決結果產生任何實際影響。
2. 上訴法庭支持高等法院原訟法官拒絕延期頒佈判決的決定,認為其已經充分給予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提出理據的機會,沒有違反自然公義(natural justice),並已經充分考慮相關理據不足以對上訴判決結果產生任何實際影響,原訟法官行使其酌情權作出的決定是無可辯駁的。
3. 就涉案債項的爭議,上訴法庭引用普通法案例,認為在破產及清盤案中,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在下級法庭已經駁回其論點的情況下,訴訟方不應再重新爭論債項是否存在真誠的爭議,以免浪費法庭時間及訴訟方的資源。基於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提出的新證據不足以構成特殊情況,而HCMP222/2021、CACV301/2021及HCSD3/2021判詞已判定涉案債項不具備真誠的爭議,上訴法庭判定潘蘇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受之前HCMP222/2021、CACV301/2021及HCSD3/2021判詞約束,不應再重新爭論該既判事項。
4. 儘管上訴法庭認為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可以重新爭議管轄權,但上訴法庭接納我方的陳詞,認為即使再重新爭議,上訴法庭仍然會維持原判,判定香港法庭具備清盤Silver Starlight Limited的司法管轄權。
上訴法庭駁回全部五項上訴,連同本行提出的兩項新證據申請,七項程序的訟費均判予中信,並罕有地批出3張大律師證明書。
此一系列案件由合夥人梁秉釗律師及黃楚盈律師帶領,並由包括許泳琳律師在內的訴訟部律師協助。本行在巨額債務追討行動、公司清盤及個人破產法律程序等方面具備豐富經驗,務求以客戶為本,全力協助並支援客戶提出全方位的法律行動,不遺餘力地保障客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