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簡介 > 最新動態 > 2024 年 8 月 30 日

本行代表一名答辯人就土地審裁處的因答辯人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以及土地審裁處拒絕撤銷缺席判決的命令(「命令」)成功提出上訴。在本案中,申請人憑藉聲稱於 2018 年終止被告人與答辯人之間的隨意終止的租賃而取得缺席判決,但在申請缺席判決時申請人卻沒有提及於 2008 年申請人向被告人發出的遷出通知書。申請人在申請缺席判決時,理應就早前發出的通知書作訴,而土地審裁處在頒佈缺席判決及駁回答辯人要求撤銷缺席判決的申請時,理應考慮上述通知書。在上訴中,上訴法院裁定在此情況下作出缺席判決是一項法律上的錯誤,並撤銷缺席判決、命令以及根據缺席判決發出的管有令狀。

 

本案在本行合夥人譚偉才律師的指導下,由律師黃穎琛和見習律師虞淑怡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