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行在一宗激烈的爭產案件中為客戶爭取到勝訴的判決,該判決亦成為香港法律下遺囑認證領域的標誌性案例。
在 Re The Estate of Ip Chan Kee [2025] HKCFI 657 一案中,已故父親的七名子女分為兩個陣營進行訴訟。本行客戶成功要求法院宣告父親的遺囑,以實現父親的遺願。
這是香港司法史中討論及應用「欺詐性誹謗」原則的首宗案例,而「欺詐性誹謗」是一項古老的法律原則,容許被剝奪繼承權的人挑戰遺囑的有效性。簡單來說,「欺詐性誹謗」的要點是陳述人就另一位潛在受益人的品格向立遺囑人作出虛假陳述,其目的和效果是誘使立遺囑人作出不利於該另一位潛在受益人的遺囑處置。此案有兩項重大影響:-
首先,這是香港首宗應用英國相關權威判例的案件,該判例判定成功的欺詐性誹謗申索應包括 6 項要素的正面裁斷,即:陳述人 (1)向立遺囑者作出了 (2)虛假且 (3)關於現有或潛在受益人品格的陳述, (4)目的在於誘使立遺囑者改變其遺囑處置,(5)在關鍵時刻,陳述人知道該陳述是不真實的,或罔顧其真實性;結果,(6)該遺囑僅因該欺詐性誹謗而訂立。
其次,此案各方爭議點在於如何詮釋第 (4) 項要素,即「目的」。 另一陣營提出較廣泛的驗證標準:只要虛假陳述是重要的,且陳述人有意欺騙,則陳述人的特定目的並非必要。然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浩榮法官駁回了這一論點,並接納了我方法律團隊的觀點,即應採用更嚴格的準則,規定虛假陳述的目的是明確誘使立遺囑者改變其遺囑處置,而非其他目的。這項裁決在香港已成為有力的先例,將影響日後所有涉及「欺詐性誹謗」的爭產案件。
本行很高興能守護已故人士所定立遺囑的尊嚴,並為其摯愛家屬討回公道。本行亦很高興能對香港普通法制下建立新判例作出貢獻。
此案由本行合夥人梁秉釗律師主理,並由羅麗萍高級律師、黃穎琛律師、虞淑怡律師及陳浩明見習律師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