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頁 > 簡介 > 最新動態 > 2025 年 4 月 17 日
公司法庭法官撤銷了針對本行客戶的一項涉及逾九千萬港元判決債務的破產令。該案編號HCB 3372/2024的判決主要處理破產程序中有關司法管轄權和正當法律程序的核心爭議。
該破產呈請針對常居中國大陸及澳洲的本行客戶提出。經核查法庭文件發現,該破產令本從不應作出,主要依據如下:
1. 缺乏司法管轄權:本行客戶並非香港通常居住者,且在呈請提出前近三年期間從未踏足香港。
2. 替代送達令應予以撤銷:呈請人存在重大未披露事項(如故意隱瞞其已知的本行客戶境外地址)。
3. 未盡合理努力:呈請人未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本行客戶知悉相關法定要求償債書。
在公開庭審中,高等法院陳靜芬法官批准了本行客戶的申請,撤銷該破產令。法官明確指出該破產令本不應作出,並宣告恢復原有法律狀態。
據此,破產令衍生的各項訟費、破產受託人及破產管理署產生的費用及開支均無需由本行客戶承擔。法官同時全數批准本行的訟費並明確表達本行申請的金額合理合宜。
本案由本行合夥人廖柏匡律師主理,並由訴訟部葉沅程律師協助。本行訴訟部在破產及清盤程序中兼具代表呈請人、答辯人及清盤人的豐富經驗,常年活躍於公司法庭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