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頁 > 簡介 > 最新動態 > 2025 年 7 月 28 日
在一宗涉及內地重組計劃的重大跨境商業糾紛案件中,高等法院就本行客戶取得的判決中重申:律師代表權問題應優先於其他程序性或實體性問題(包括起訴資格問題)進行審理。
在 Tu Jianhua v USUM Investment Group Hong Kong Limited [2025] HKCFI 2782 一案中,本行客戶作為原告人通過原訴傳票(「原訴傳票」)申請法院許可,以代表被告人公司(「該公司」)提起法定衍生訴訟。
某律師行(「該律師行」)代表該公司提交了認收書(「認收書」),本行客戶隨即申請法庭命令要求撤銷該認收書,理由是該律師行無權代表該公司(「代表申請」)。該律師行則提出申請要求撤銷原訴傳票,理由是本行客戶無資格代表該公司申請許可(「起訴資格申請」)。
這實質上形成了代表申請與起訴資格申請之間的程序性爭議。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袁家寧裁定,代表申請應優先於起訴資格申請審理,其法律分析可歸納為以下三點:
第一,既定判例明確,若律師的代表權受到質疑,該爭議應儘早提出並由法院優先裁定。
第二,對比兩項申請,法官認為代表權申請不僅及早提交且附有中國內地法律意見支持,而起訴資格申請在未確定律所是否具備代表權之前,不應先行審理。
第三,法官拒絕合併審理兩項申請,原因是將代表權爭議與實體問題一併審理有違司法實踐原則。
律師在訴訟程序中的代表權問題不僅關乎程序規範,更觸及司法制度公信力的核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本案由本行合夥人何翹楚律師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