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婚姻相关申索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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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17, 2018

本行在HCMC 8/2016一案中为本行客户成功抗辩,并取得高等法院命令,驳回呈请人对本行客户(在该等法律程序中作为介入人)提出的申索,该申索涉及由呈请人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7条提出的申请。对本行客户提出的申索总额约为港币3,900万元。

本行合伙人陈维良律师领导本行诉讼部团队处理本案,并由黄楚盈律师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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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 HCMC000008_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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