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创始合伙人薛建平律师及资深合伙人黄永胜律师荣幸获邀出席香港顺德科创联络处(人才联络站)揭牌仪式。
该联络处由顺德科学技术局主责,致力于成为顺德对接香港科创与人才资源的桥头堡。联络处的主要职能包括链接香港科技园、高校及科研机构,推动香港科技成果在顺德产业的落地转化;精准引进高层次人才、青年科创力量及优质前沿项目;协助顺德企业赴港上市,促进与香港交易所及创投基金的对接,解决融资需求。
揭牌仪式后,在场政府领导与本行代表及其他各界嘉宾进行了座谈,就人才招引、合作等重点事项进行了交流探讨。
本行衷心感谢香港顺德科创联络处(人才联络站)给予这次宝贵的参与机会。我们期待支持顺德与香港之间在科技创新进步及跨境商业发展方面的深化合作。
本行见习律师许译之的文章《濒临资不抵债边缘的仲裁:Guy Lam、Sian与Hyalroute案后香港的离岸策略》已发表于《亚洲争议解决评论》2026年1月刊。
本文重点关注以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为直接控股公司注册地的架构,强调各司法管辖区对资不抵债和清盘的处理取向之差异已不仅仅是理论问题,而是执行仲裁条款策略的核心所在。文章聚焦于过去两年间,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及开曼群岛法院在债权人申请清盘债务公司时,对仲裁条款所采取的不同处理方式。
如许译之在文中清晰对比指出,在香港,仲裁条款仍是抵御清盘呈请的有力盾牌;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仲裁条款提供的保护则较弱。这种不对称性促使债权人倾向于在公司注册成立地选择展开诉讼程序。当前,香港法院与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法院在协调仲裁协议与清盘救济方面,似乎正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关键启示并非简单地认为香港法院「支持仲裁」而离岸法院「倾向清盘程序」,而是仲裁条款如今已成为一种不对称的工具,可能改变谈判优势的天平。
薛冯邝岑律师行处理各类争议解决案件,并就仲裁条款的起草与应用提供法律意见。同时,本行在破产/清盘相关法律服务方面亦实务扎实,长期为众多跨国企业及上市公司提供支持,对其在不同商业周期中运用离岸公司架构的各类情况积累了深厚经验。
本行合伙人廖柏匡律师近日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劳工处职员开展了一场内容丰富的全日培训,深入讲解《雇佣条例》(第57章)相关基本法律概念。
理解雇佣法:跨学科视角
雇佣法作为重要的跨学科领域,融合了合同法、侵权法、法定保障及刑事责任等多元法律原则。职场环境复杂多变,争议易发。因此,无论是政府部门、企业、法定机构、公共组织还是非政府组织的前线人员,掌握扎实的法律知识都至关重要。理解香港的法律体系对于在日常工作中有效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原则至关重要。
为雇主雇员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服务
薛冯邝岑律师行为公司雇主提供全面定制化法律服务,涵盖人力资源管理、争议解决及清算等专业领域。同时,本行也为雇员提供涵盖在职及离职阶段权利义务的专业法律建议。
透过向劳工处职员传授核心法律概念,本行致力于促进对雇佣法的深入理解,确保雇主与雇员都能在职场中有效管理各自的权利与责任。
在香港婚姻法框架下,绝大多数婚姻关系以离婚告终。然而区域法院近日在DC v. AS [2026] HKFC 7(FCMC 807/2022)案件中的判决,为审视婚姻无效制度提供了罕见范例。虽然本案核心围绕「蓄意拒绝圆房」展开,但法官在裁决中对诉讼双方及其律师团队提出严正警告,着重强调了程序规范、状书撰写要旨以及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
案件回顾:转瞬即逝的婚姻关系
本案申请人(丈夫)以婚姻未圆房为由,请求法院宣告这段仅存续14天的婚姻无效。尽管双方婚前交往长达五年,丈夫主张婚礼当夜因醉酒及随后感情破裂,致使婚姻从未完成法律意义上的圆房。妻子虽抗辩称婚礼次晨已发生性关系,但法庭认定其证词缺乏必要细节与可信度。值得注意的是,丈夫虽获法律胜诉,却难掩法庭对双方律师团队办案方式提出的严厉批评。
法律依据:蓄意拒绝圆房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179章)第20(2)(b)条规定,若因答辩人蓄意拒绝而使婚姻未获圆房,该婚姻可被宣告无效。此类诉讼须满足三项要件方得成立——
本案关键事实争议聚焦于2021年3月7日(即婚礼次日)早晨。妻子主张当日早晨已完成圆房,但该细节直至庭审口头证词阶段才首次提出。丈夫坚称因婚礼狂欢导致严重宿醉,伴有胃痉挛与虚脱症状,故未发生性关系。
黄礼荣法官最终采纳丈夫主张。法官指出妻子的状书「存在致命性疏漏」且缺乏事实细节。相对而言,丈夫关于因身体状况无法行房的陈述更具可信度。法庭同时阐明,双方均无异议的婚前性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圆房」。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圆房要求的认定标准。法庭裁定丈夫无需作出正式口头求欢,通过提供婚房及在争吵中恳求妻子留驻等行为,已构成维持婚姻关系的默示提议,而该提议本质上包含圆房意图。
反之,妻子在婚后仅14天即搬离居所并拒绝返回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正当理由的蓄意拒绝」。法庭特别指出,即使在口头证词中,妻子亦承认自搬离后从未打算回归婚姻。
状书规范:诉讼路线图,非情感回忆录
本案判决的重要启示在于法庭重申了状书的核心功能——界定争议焦点,而非模糊问题。黄礼荣法官直指双方状书「结构混乱」且「焦点涣散」,指出法律代表未陈述关键事实,反而堆砌了无关证据、冗长陈述及琐碎历史。
法庭特别强调以下三项核心要求:
判决特别指出律师的职责不仅在于充当当事人喉舌,更须履行协助法庭与专业把关的双重使命。律师必须就以下事项提供清晰指引:
法律援助与公共资金的责任
法官就法律援助制度提出重要关切。答辩人使用公共资金对婚姻无效申请提出抗辩,但鉴于案件结果不会改变其经济权利,法官对此次抗辩的实际价值提出质疑。法庭特别将判词抄送法律援助署长,指出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律师负有持续评估案件合理性的义务,需在诉讼进程中不断审视案件价值,以确保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
结语:诉讼程序规范的必要性
本案判决再次昭示:家事诉讼不仅需要事实依据,更离不开专业程序规范。对诉讼当事人而言,教训显而易见——法庭要求聚焦法律争点的清晰陈述。对执业律师而言,其职责在于管理当事人预期、提供切实可行的成本建议,并确保法庭时间与公共资金在程序规则的框架内得到合理利用。
免责声明: 本材料仅供⼀般参考,并不构成薛冯邝岑律师行与任何⽤户或浏览者之间的法律或其他专业建议,也不构成任何律师与客户的关系。对于依赖本材料中的信息⽽产⽣的任何责任,概不承责。
作为在宏福苑出生、成长及居住三十年的大埔人,笔者与一众灾民感受到同一份切肤之痛。这片乐土成就了一代代宏福人的回忆,也是笔者由在学到执业至今的后盾,至此唯有用法律知识与服务回馈这片土壤。
灾后两个月,短期情况喘定,灾民却心知大众的关注热度终会减退,往后的中长期挑战仍然艰巨。藉此,笔者希望为各界整合居民短中长期的法律需要,让居民在法律事务上不致独行;也同时归纳过去两个月各界就法律的关注与发展,以史为据。
灾后公众关注 法律界极速响应
犹记得2025年11月26日,亲朋好友收到大火消息后心急如焚,作为灾民家属,除了简短报平安外,面对太多未知之数,实在无法消化。邻里各散东西,各自寻找新住处,却是悲痛未愈,问题未解。
稍为安顿后,灾民开始考虑各类法律实务,这有赖法律界极速响应。11月27日,香港律师会成立法律咨询热线并招募义工。12月4日起,律师会统筹律师包括笔者进入过渡性房屋,为暂置的灾民提供现场法律咨询。
在公众层面,警方以涉嫌误杀拘捕逾10 人;廉政公署就贪污拘捕涉及工程的人士,又拘捕新旧法团主席。12月12日,政府成立独立委员会,审视事故,防止灾祸重演。
1月6日,土地审裁处开庭审理政府的申请,批准引用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1条,解散宏福苑法团管委会,并委任合安管理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针对法律制度,大律师公会率先成立小组,研究相关条例。1月15日,民青局提出《建筑物管理条例》的修订方向,其中包括提高大型维修工程及大额采购决定之亲身出席和投票门坎,限制持有业主委任代表文书的上限、完善利益申报等。大众的共识是,灾祸一次都嫌多,制度必须优化以杜绝隐患。
短中长期法律需要整合
公众焦点从救灾转换到制度优化,无可厚非。然而,灾民本身的法律需要,具有持续性与复杂性。
在笔者为灾民进行法律咨询时,灾民的提问涵盖保险理赔、物业产权、遗产继承、民事索偿、租务事宜、大厦管理等,环环相扣,且带有大量不确定性,律师能够提供的,除了是聆听、问候及安慰,也需要与灾民一同预视未来的可能需要,继而提供适用的法律原则与指引方向。
短期法律需要
罹难者身分辨认:灾后最伤痛的一幕,就是灾民纵然得知家人噩耗后,未能找到及辨认遗体,以致生死注册处未能直接发出死亡证,偏偏死亡证是一般遗产承办不可或缺的文件。笔者曾接获查询,家属要根据香港法例第504章《死因裁判官条例》第41条,向死因裁判庭申请「死亡事实证明书」以支持遗产承办申请,如未能由法医完成验尸,则须由有适当利害关系的人士陈述理由,以支持证明书的发出。1月15日,保安局局长公布死亡人数共168人,所有遗体已确认。
保险实时理赔:不少保险公司为响应灾民逼切需要,针对家居保或火险进行加急审批,有些更省却理赔步骤,直接放款。经审批的放款,一般要求承保人签署文件,确认「完全及最终」解决针对保险公司就本次事件的申索。承保人为谨慎起见,应审阅保单范围及向保险经纪查询,确认没有(或自愿放弃)针对该保单的余下申索,才作出知情决定。
租务安排:不少灾民是租住宏福苑,又有不少是出租的业主。他们关注租约责任是否搁置,还是直接终止,而租约保证金又该如何处理。有些租约包括不可抗力条文,列明适用情况及后续处理;法律界也有说法认为,由于灾民在短中期根本不能再回到单位居住,合约受挫失效 (frustration)原则适用,租约应予直接终止。可是,所幸未受波及的宏志阁居民情况或许有异,始终要以个别租约及实际情况判断。
中期法律需要
遗产承办: 12月10日,司法机构宣布优先处理与宏福苑相关的遗产承办与死因裁判程序。然而,遗产承办处积压案件众多,相信审批过程仍以月计。特别是,遗产相关法律具复杂性,家属未必熟悉申请文件及基础,而遗产承办处从保护遗产的责任角度出发下,有机会需要对家属发出质询,其时申请人则要另花时间研究与回复质询。业主的遗产承办书发出后,遗产管理人可行使有关物业单位的权利,惟将物业转让予遗产受益人的过程则牵涉「允许书」。
按揭安排:11月29日,房委会宣布放宽按揭贷款保证契据内有关按揭还款期及还款额的规定,一般按揭银行随后提供6个月按揭及个人贷款暂免还款安排,也豁免罚息。即是说,2026年5月下旬前,灾民或需面临按揭新安排,其时遇有强制执行与接管,或更改按揭,灾民除与银行直接联系外,也牵涉法律文书。
大厦管理:居民口耳相传问及,法团管委会被接管后,业主是否失去「申诉权」。其实,业主申诉的主要体现方式,一直是透过在业主大会中投票,以及集齐一定人数要求召开会议,这些权利与管委会存亡并不挂钩。然而,解散管委会在香港并无先例,有人误解是情有可原。这些讨论反映到,居民与合安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权责分工,十分重要。
长期法律需要
物业产权:1月10日,政府向居民发放问卷,就长远安置收集意见。从居民角度,这是一个分水岭,由灾后短期安置,走向中长期适应与终极选择。除非原幢保留,否则所有安置选项必然牵涉业权转让,包括由政府以现金购买业权,或政府以「楼换楼」方式交换单位业权等。业权转让是最主要法律服务之一,物业产权以数百万计,宜交由专业人士协助审慎处理。
长者居民授权:许多宏福业主年届七十,灾后消耗大量心力,令不少长辈状态大不如前,令人担心。可是,不论是与政府签署业权转让、申请居屋或绿置居等文件,或是出席业主大会投票,前提都是长辈具备精神行为能力行事。长辈们可考虑,是否需要预早在律师及医生席前订立持久授权书,在日后失去精神行为能力(例如失智、脑退化)时,仍有获授权且可信赖的亲属或人士,代为处理财政事宜并优先将资产用于长辈本人身上,包括处理宏福苑业权相关文件。
民事申索:不少居民问及民事追讨。人身伤亡的索偿时效为意外发生或得知伤亡后的三年,即2028年11月。针对追讨对象,居民可留意相关的刑事案件,一经定罪,刑事定罪事实一般可以成为民事责任中的决定性证据,然而仍需处理被告行为与居民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然,民事申索耗时,索偿金额计算复杂且有变量,被告人支付赔偿金与讼费的财政能力不定,保险公司未必愿意代为兴讼,这全都是居民决定是否兴讼的因素之一。
灾后反思法律本身
本文的焦点是,灾民的需要不是一时,而是具有持续性。法律服务的走向,也应该由处理当然急务,逐渐升华成长远可靠的「同行」关系。
法律一贯予人的印象是高尚、稳定,但也容易被视为离地、僵化。宏福苑火灾善后中,法律界打破一贯印象,迅速现身灾民当中提供法律意见,安排具弹性。
法律行业予人的另一传统印象,就是部门细化,外界将律师按法律领域分门别类。可是,灾民的法律关注往往是环环相扣,律师需要具备同时就多项法律范畴提供意见的能力。
灾民与一般客户一样不是法律专家,要在有限时间内有序表达其需要,确实不容易。律师若能在短时间内梳理事实与适用法律,然后有系统地归纳与表达,这对灾民及其他客户而言至关重要。
后记
记得陪同家人到过渡性房屋签署入住文件当天,既感激各界的快速慷慨支持,却同时为了家人有一天竟然成为服务受众而无语。至今,笔者与灾民一样,每天心心念念希望回到老家,尝试找回尘封的珍贵照片,然后好好与这个家、这个小区道谢、道别。
宏福苑的美,不仅是地点方便、风景怡人;对宏福人而言,这个家园是岁月静好的明证;闲时以单车代步,西往大埔墟,南往吐露港,北往大尾督;家庭主妇们在屋苑规划的乐陶园耕田种菜,邻里一同分享耕作成果,蕃茄、潺菜、白萝卜,都是自家心意的好味道。屋苑中的公园游玩设施,盛载着旧日的回忆,也因此成为电影场景。
一场大火带来巨变,家园守不住,连生命也显得格外脆弱。然而,心中的回忆与使命,是仍然可以守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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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期HD HYUNDAI INFRACORE CHINA CO., LTD v. LI ZHIWEI [2025] HKCFI 5714案的判决中,香港原讼法庭就根据《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下称「该条例」)强制执行内地判决,特别是刑事程序所产生的赔偿令方面,提供了重要而明确的指引。
背景
本案纠纷源于一起针对 HD Hyundai Infracore China Co., Ltd.(「原告」)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损失约人民币1.9亿元。欺诈人之一Li Zhiwei(「被告」)于2017年在内地被定罪。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被告等相关方连带向原告返还该笔1.9亿元人民币。
强制执行程序最初成功执行了约人民币2,490万元,并于2023年7月被终止。2024年1月该条例在香港生效后,原告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乌海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在2024年,乌海中院作出执行裁定(「2024年刑事执行裁定」),命令返还剩余的人民币162,061,811.37元。随后,原告于2024年12月在香港对被告提起诉讼,申请将2024年刑事执行裁定中的一部分(「相关部分」)进行登记,内容如下:-
「现责令李志伟 [Li]… 向被害单位艾奇蒂现代迪万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原名斗山工程机械 (中国 )有限公司 ) [HD Hyundai] 退赔人民币162061811.37 元 。」
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法律争议在于,判定根据该条例由内地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是否具备可登记性。为解决此争议点,法院裁定了以下关键法律问题:-
法院分析
区域法院暂委黄法官概述了许聆案官于2025年3月12日驳回原告单方面申请的疑虑。许聆案官当时认为,2024年刑事执行裁定似乎仅仅是执行程序的行政性结果,因此不属于该条例下可登记的判决。然而,原告提起上诉并提交了进一步证据,包括乌海中院的说明函以及姜喆先生的专家报告。
关于2024年刑事执行裁定的性质,姜先生的专家证据阐明,该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157条,属于第11类(即「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这使其成为一项在内地生效(即在内地可强制执行且不可上诉)的判决。此外,2024年刑事执行裁定涉及恢复执行和资产转移命令,而不仅仅是一项财产保全裁定。
鉴于内地的执行程序独立于审判程序,法院认为执行裁定是一项独立、自成一体的判决,而非仅仅是对原刑事判决的简单重述。具体而言,即使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被发现有误,依法签发的执行裁定的有效性也不受影响。执行裁定还可能处理原判决范围之外的事实和/或判决后发生的事实。
香港法院采纳了中国法律专家建议的文本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方法,认定相关部分尽管出现在「裁定如下」字样之前,但仍构成2024年刑事执行裁定的可执行部分。
区域法院暂委黄法官在命令中,除其他事项外,裁定登记该相关部分。
意义
本案显示,香港法院旨在维护一套简易直接的判决登记制度,避免审查内地诉讼程序中的证据和文件。在解释内地法律(无论是程序性质还是实体性质)的细微差别时,香港法院遵循了乌海中院的说明函和内地专家证据的做法。
另一个关键启示在于,尽管原刑事判决于2022年作出,香港法院仍采纳了乌海中院的说明函和内地专家意见,并承认2024年刑事执行裁定是一项独立且自成一体的判决。如前所述,即使原审判决嗣后被撤销,执行裁定依然有效。因此,2024年刑事执行裁定(其日期在该条例生效之后)被视为独立的判决,故具备可登记性,即便相关的刑事犯罪和定罪发生在该条例生效日期之前。
在另一项单独的程序中,原告已于2024年5月(即在2024年12月提出登记申请的7个月前),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21M条获得了对其有利的临时强制令。此举旨在协助内地的强制执行程序及后续在香港的登记。配合新的登记制度,此等辅助性救济措施有望确保内地法律权益得到有效执行,并有助于保全资产。
重要的是,本案为该条例的适用开创了一个重要的先例,体现了新旧登记制度之间微妙的转变。新登记制度更广泛的范围为债务追偿提供了一条更有效及便捷的途径。
总结
根据《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下的新登记制度,其涵盖范围较旧的登记制度更为广泛。在性质上属于刑事的诉讼中作出的内地判决,若包含要求诉讼一方就补偿或损害赔偿支付款项的命令,旧登记制度并未涵盖此类判决。 本案清晰地阐明了新登记制度的这一部分在实践中将如何落实。这一先例为法律从业者分析刑事判决的性质及其在新制度下的可登记性提供了良好的指引。香港法院在本案中展现的决心,即采取务实、便利的方式来执行内地刑事诉讼中的赔偿令,尤值肯定。
判决全文可按此查看。
本文由本行合伙人黄楚盈律师及见习律师施百乐先生共同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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