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冯邝岑律师行领导传承

立足香港四十五年 法律专业 信守如一

全面香港法律服务 引导客户领航致远

薛冯邝岑律师行获颁年度大湾区律师行(香港)

《亚洲法律杂志》

以客为尊

本行历程

以专业为本

本行业务

以高效率为纲

本行团队

最新动态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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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26
团队
梁秉钊
薛冯邝岑律师行助力中国内地企业出海

薛冯邝岑律师行荣登由律政司编制的《支持「出海」香港法律专业服务提供商名册》其中一间律师行,名册且已纳入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贸发局)推出的「出海专班跨界别专业服务平台」。2026年4月14日,本行管理合伙人梁秉钊律师出席了由香港贸发局举办的「出海全球通」启动仪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丘应桦先生及香港贸发局主席马时亨教授担任主礼嘉宾。

薛冯邝岑律师行全力支持中国内地企业以香港为战略平台「出海」,拓展国际市场。本行在公司事务、商业诉讼、跨境争议解决以及信息技术、银行与金融、基建工程、消费品等行业专项服务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本行由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为中国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部分律师同时具备粤港澳大湾区执业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及公证人的资格。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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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26
团队
方诗韵
方诗韵律师获委任为律师会委员会成员

本行方诗韵律师获香港律师会委任为海外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及实习律师委员会成员,任期均为一年。

海外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制定及检讨海外律师参加资格考试所需的能力标准,包括考试大纲、阅读书目、数据册及相关政策。

实习律师委员会则负责审议与实习律师合约制度及实习律师培训相关的政策事宜,包括实习律师的培训质量,并就有关事宜提出建议。

薛冯邝岑律师行在广泛的法律及社会事务上与香港律师会紧密合作,尤其致力于加强法律实务、支持法律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并促进香港律师会成员与中国内地及全球其他法律社群的联系。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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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26
团队
叶咏婷
叶咏婷律师在香港大学的分享会

本行叶咏婷律师以校友嘉宾身份,出席了由香港大学学生发展及资源中心举办的「行业洞察分享与交流座谈会」。

超过70名学生参加了此次活动,向12位校友嘉宾了解职业规划及不同行业的见解。

在活动中,叶律师与本科及研究生就后疫情时代的求职形势、她作为初阶法律从业者探索职业发展的心路历程,以及在人工智能技术急速发展的形势下规划法律事业进行了富有成效的交流。

薛冯邝岑律师行深知培养年轻力量在法律行业的重要性,并致力于赋能下一代的法律新秀。

相片由香港大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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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洞见
知识产权与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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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26
作者
钟慧贤
展会侵权零容忍:香港知识产权执法全解析

展会侵权零容忍:香港知识产权执法全解析

香港凭借举办国际展览的卓越声誉,吸引了众多知名展商及数百万旨在展会期间达成交易的访客。此类展会不仅是展商展示产品的重要平台,往往还涉及商标、版权、外观设计及专利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开发与运用。然而,此类活动也可能成为侵权者展示侵权产品的场所。鉴于展会通常仅持续数日,知识产权权利人迅速采取行动至关重要。本文将探讨权利人在短暂的展会期间可采取的各项执法措施,以妥善维护其知识产权,同时寻求进一步开发知识产权的机遇。

一般而言,在香港展会中可采取三种本地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即:(a) 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临时禁制令(「法院禁令」);(b) 向香港海关提出投诉(「海关行动」);及 (c) 向展会主办方设立的知识产权投诉办公室提出投诉(「主办方行动」)。

法院禁令

采取执法行动的主体: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单方面向法院提出申请,寻求颁发临时禁制令,并指定返庭日期,要求双方当事人出庭。在法院授予临时禁令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将加盖法院印章的禁令副本送达被指控的侵权方。

被采取执法行动的主体:

展示任何侵权产品(包括图片)的侵权展商,以及其他相关方,如供货商(若身份可确认)。

是否会针对展会主办方采取执法行动?

就商标而言,根据《商标条例》(第559章)第18条,有可能对主办方采取行动。就版权而言,根据《版权条例》(第528章)第31条,亦有可能对主办方采取行动。

可执行的知识产权类型:

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

所需文件及数据详情:

提交诉状及一份全面坦诚披露的宣誓书/非宗教式誓词,以证明:(a) 案件实质存在需要审理的严肃争议;(b) 权衡便利性有利于颁发禁令;(c) 提供(如适用)损害赔偿交叉担保。上述宣誓书/非宗教式誓词中必须包含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及展商侵权活动的证明文件。

所需官方费用(除支付给委托律师/大律师的法律费用外):

需缴付。就单方面申请临时禁制令及获取已颁发禁令的加盖印章副本,均需缴纳官方费用。

一般程序:

在办公时间内,权利人需向法院提交紧急单方面申请及所需文件,以获取实时的聆讯日期,从而颁发临时禁制令,并确定双方后续的返庭日期。在法院办公时间以外,亦可致电值班法官处理紧急单方面申请,以颁发临时禁制令并确定双方立即返庭的聆讯日期。临时禁制令颁发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将其送达侵权方,要求其停止展示侵权产品。若侵权方不遵守,可对其提起藐视法庭诉讼。然而,若侵权方有合理抗辩理由,则应在指定的返庭日期出庭,以寻求进一步指示。

由谁裁定展会中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表面*证据?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知识产权案件主审法官或其他值班法官

采取行动的时间框架:

若所有文件准备齐全,临时禁制令可在半日内获得颁发。

展会期间采取的行动: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将加盖印章的禁令副本送达侵权展商及展会主办方。

展会后可采取的行动: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在法院继续推进相同诉讼,以寻求损害赔偿等救济。

优点:

这是在展会现场制止或震慑侵权活动的有效措施。若当事人在展会后继续在法院推进相同诉讼,可能获得损害赔偿。

局限性:

涉及较为复杂的法院程序,需委托律师及大律师,法律费用及代垫费用相当高昂。

香港海关行动

采取执法行动的主体: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向香港海关提交投诉。海关受理投诉后,将在展会现场对侵权产品进行扣押,并对侵权展商提起检控。

被采取执法行动的主体:

展示任何侵权产品(包括图片)的侵权展商,以及其他相关方,如供货商(若身份可确认)。

是否会针对展会主办方采取执法行动?

就商标而言,根据《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第9条,可能无法对主办方采取行动。就版权而言,根据《版权条例》(第528章)第118条,可能无法对主办方采取行动。

可执行的知识产权类型:

商标、版权。

向香港海关办理备案所需文件及数据详情:

所需文件及数据通常包括:(a) 正本授权书、知识产权证书副本或最新的香港商标记录;(b) 根据《版权条例》第121条作出的法定声明;(c) 正品样本及相应的涉侵权产品样本;(d) 涉侵权产品样本的发票副本(如有);(e) 商标权人委任鉴定人(注:受委任的鉴定人需参与后续的扣押鉴定工作,并承诺在香港法院作供及作证;鉴定人如凭借其知识、经验及/或接触权利人记录的能力能够辨别假冒品,即被视为具备资格);及 (f) 初步检验记录。

所需官方费用(除法律费用外):

无需缴付。

一般程序:

建议将上述用于提前投诉(不一定与即将展出的侵权产品相关)的文件提交至香港海关。海关将邀请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鉴定人进行能力测试。海关对提交的文件及鉴定人能力表示满意后,备案即告完成。实际操作中,海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安排其鉴定人来港协助调查及检控并非易事。当涉侵权产品在展会上展出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可立即向香港海关举报,以便海关采取进一步行动。

由谁裁定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表面*证据?

香港海关负责人员。

采取行动的时间框架:

备案过程较为缓慢(尤其是鉴定人通过能力测试的环节)。一旦备案完成,在接到投诉后,对展会上展出的侵权产品进行搜查和扣押的流程即可迅速执行。

展会期间采取的行动:

香港海关人员将在展会上搜查并扣押侵权产品,以作进一步调查或检控。

展会后可采取的行动:

香港海关可对侵权展商提起检控。侵权展商可能面临罚款等刑罚。然而,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会获得损害赔偿。在侵权展商被定罪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请求香港海关提供相关文件及数据,以便对侵权展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损害赔偿等救济。

优点:

在完成向香港海关备案后,这是在展会上制止或震慑侵权活动的有效措施。香港海关可处以罚款、监禁等刑事制裁。

局限性:

完成备案相当耗时,尤其是委任鉴定人并通过能力测试的环节。此外,检控的举证标准较高(须达至毫无合理疑点),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

主办方行动

采取执法行动的主体: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向主办方知识产权投诉办公室提出投诉。投诉获受理后,主办方将向侵权展商发出「下架通知」,要求其移除侵权产品,并根据其与侵权展商签订的参展协议,对侵权产品进行扣押及/或对侵权展商采取其他制裁措施。

被采取执法行动的主体:

侵权展商。

是否会针对展会主办方采取执法行动?

不会。

知识产权类型:

商标、版权、注册外观设计,以及获授的专利(包括短期专利及标准专利),具体取决于主办方与侵权展商签订的参展协议。

所需文件及数据详情:

所需文件及数据通常包括:(a) 正本授权书;(b) 知识产权证书副本或最新的香港商标记录(注:投诉办公室将进行最新的知识产权在线核查);(c) 根据《版权条例》第121条作出的法定声明;及 (d) 所展示侵权产品的详情,如展位号、照片或样本。

所需官方费用(除法律费用外):

完全由展会主办方酌情决定。建议知识产权权利人查阅展会官方网站,了解有关现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及程序的详情。

一般程序:

在展会上发现侵权产品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向主办方知识产权投诉办公室提交所需文件。完成形式审查(包括进行最新的知识产权检索)后,主办方投诉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将前往展示侵权产品的展位进行取证,例如拍照、收集宣传材料。随后,工作人员将撰写报告供高级主管审阅,由高级主管决定是否发出「下架通知」。下架通知发出后,工作人员将通知送达侵权展商,要求其移除侵权产品。若侵权展商拒绝移除侵权产品,主办方投诉办公室可根据参展协议采取制裁措施,包括拒绝侵权方未来参加同一展会。但是,若侵权方能提出有效抗辩(例如,其已获得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或已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如基于海外实用新型专利获授的短期专利),主办方投诉办公室将不再采取进一步行动,而由双方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由谁裁定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表面*证据?

展会主办方知识产权投诉办公室的高级主管,该等人员可能是主办方的内部法律顾问,或是受聘的外部香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采取行动的时间框架:

若认定存在侵权的表面证据,可在半天至一天内采取行动。

展会期间采取的行动:

主办方投诉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将要求移除侵权物品。

展会后可采取的行动: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以解决争议,并向侵权展商主张救济及损害赔偿。

优点:

程序简单快捷,可在展会上制止或震慑侵权活动,即便非专业人士亦可在不委任法律代表的情况下提出投诉。

局限性:

展会上移除侵权物品的制裁措施可能较为温和,且权利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

 

结论

在审视展会短期间执行知识产权的三种途径后,强烈建议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自身预算与资源制定应对侵权问题的策略。采取执法行动前的现场调查至关重要,特别是查阅并收集展示侵权产品的宣传册、拍摄展出的侵权物品照片、获取侵权方联络方式以及询问侵权产品来源。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尽快采取现场执法行动,以制止或震慑侵权方与潜在买家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往来。同时建议采取展后执法行动,防止侵权方日后继续侵犯参展商的知识产权。

 

 

 

免责声明: 本材料仅供⼀般参考,并不构成薛冯邝岑律师行与任何用户或浏览者之间的法律或其他专业建议,也不构成任何律师与客户的关系。对于依赖本材料中的信息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概不承责。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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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26
作者
梁秉钊
许泳琳
律师每小时费率(适用于诉讼双方之间讼费评定)修订 自2026年4月1日起生效

律师每小时费率之修订

香港律师会刚公布,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已批准新一套适用于诉讼双方之间讼费评定的律师每小时费率(「律师每小时费率」)。新费率将于2026年4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该日期或之后所进行的一切诉讼工作。这是自现行费率于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的首次调整。至于2026年4月1日之前进行的法律工作,则继续采用现行费率。

现将新律师每小时费率与现行费率并列成表,以方便查阅。

是次修订为第二次四年一度检讨,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常务委员会进行。检讨以综合消费物价指数变动为起点,并考虑了社会接受程度及负担能力、寻求司法公正的渠道、对不同规模律师行的影响、对法律援助的影响,以及当前经济状况等因素。费率调整幅度介乎6.9%至8.00%,属温和上调,与累计通胀率相符。

影响

随着律师每小时费率上调,全面抗辩诉讼所涉的潜在讼费风险亦相应增加。有关最新的费率,诉讼当事人应获告知其可能面临的讼费风险及可追讨的讼费,使当事人能在知情的情况下,决定继续诉讼还是和解。

诉讼当事人应注意,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每小时费率,与诉讼双方之间的讼费评定费率,两者有所不同。诉讼双方之间的讼费评定,旨在确保胜诉方能就诉讼所必需且合理的讼费获得补偿,而非补偿其实际产生的全部讼费,从而使诉讼费保持合理且合乎比例。即使采用更新后的律师每小时费率,胜诉方实际产生的讼费仍不太可能从对方当事人处全数获得补偿。此外,诉讼当事人应留意,与自2018年以来的做法一致,律师每小时费率仅属指引性质——讼费评定官不受其约束,并保留在个别案件中酌情上调或下调费率的广泛权力。

作为法律从业者,本行将协助诉讼客户评估成本与案件目标的相称性,并探索调解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相较于全面诉讼,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可能更具商业合理性。为帮助当事人在可负担的收费架构下寻求公义,本行可考虑提供分阶段收费预算,并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经济价值,就复杂或策略性工作按性质、战略价值及所需投入时间,灵活调配不同资历的律师,以供客户选择。

免责声明: 本材料仅供⼀般参考,并不构成薛冯邝岑律师行与任何⽤户或浏览者之间的法律或其他专业建议,也不构成任何律师与客户的关系。对于依赖本材料中的信息⽽产⽣的任何责任,概不承责。

私人财富、信托及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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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26
作者
虞淑怡
疫情下的最后遗愿:为不合规的遗嘱申请遗产承办案例研究

疫情下的最后遗愿:为不合规的遗嘱申请遗产承办案例研究

背景

痛失挚爱,固然悲伤;然而,在经历情绪的疗愈过程后,我们可透过申请遗产承办书,来处理逝者的资产与负债。

就遗嘱认证申请而言,若立遗嘱人在生前精神健全并具备立遗嘱能力,且已正式签立一份由律师行律师按照《遗嘱条例》(「《遗嘱条例》」)第5(1)条严格准备及见证的遗嘱,此类申请通常最为直接。尽管如此,遗产承办处的现行惯例仍会花费时间仔细审阅每项申请。

然而,即使立遗嘱人留有遗嘱,若存在某些特定情况,遗嘱认证的申请仍可能变得复杂,并需花费额外时间处理遗产承办处的审核及要求。以下是本行处理的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案例,值得参考。

规则:遗嘱应如何合法签立?

只要符合《遗嘱条例》第5(1)条的规定,法律对立遗嘱人签署遗嘱的地点并无严苛要求。换言之,立遗嘱人不一定要在律师行办公室内签立遗嘱。实际上,对于病情危殆、欲签立最后遗嘱的立遗嘱人,大多数律师行的律师(视乎情况,或会连同注册精神科医生)会前往立遗嘱人入住的医院,在病榻前见证其签立遗嘱。

《遗嘱条例》第5(1)条规定如下:——

(1)  除第6条另有规定外,遗嘱须符合以下规定,否则无效 —— (由2024年第21号第78条修订)

     (a)        以书面订立,并由立遗嘱人签署,或由其他人在立遗嘱人面前并依其指示签署;

     (b)        看来立遗嘱人是欲以其签署而令该遗嘱生效的;

     (c)        立遗嘱人是在2名或2名以上同时在场的见证人面前作出该签署或承认该签署;及

     (d)        每名见证人在立遗嘱人面前(但不必在其他见证人面前) ——

      (i)        作见证并签署该遗嘱;或

     (ii)        承认其所作的签署,

但无须符合任何见证的格式。

案例研究:疫情期间住院立遗嘱人签署遗嘱

然而,在新冠疫情爆发期间,医院管理局对公立医院实施了严格的探访限制,以应对疫情。因此,即使是亲属亦难以到医院探视挚亲,更遑论让律师或精神科医生到场为签立遗嘱作准备;而公立医院的护士及医生普遍因顾虑可能由此衍生的责任,不愿担任见证人并在遗嘱上签署。

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该名相关病人只能在医院内独自签立遗嘱,亦即没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这显然不符合《遗嘱条例》第5(1)条的规定。

该名病人其后离世。其家属及律师面对的挑战是:如何维护这份不符规定的自制遗嘱,并尽最大努力证明当中所载的遗愿。本行选择了迎难而上。

不合规遗嘱的遗嘱认证申请替代途径

在提交此类遗嘱的遗嘱认证申请时,遗产承办处会格外审慎、严加查核。具体而言,遗产承办处会询问申请人/遗嘱执行人是否拟援引《遗嘱条例》第5(2)条的规定。该条文订明:「任何看来是体现立遗嘱人遗愿的文件,即使未有按照第(1)款所述规定订立,但只要有人提出申请,而法庭在无合理疑问的情况下信纳该文件是体现立遗嘱人的遗愿的,则该文件须当作已妥为签立。」(粗体及下划线以示强调,为作者后加)

简而言之,申请人/遗嘱执行人须透过誓章/非宗教誓词,向法庭证明并使其信纳,该份由立遗嘱人独自签署的遗嘱,确切体现了其遗愿,且达至无合理疑点的程度。证明立遗嘱人的「遗愿」得以体现,相当取决于具体事实情况,每宗案件可能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在非诉讼性遗嘱认证申请中,誓章/非宗教誓词须采用订明表格,而与该誓章/非宗教誓词一并展出的任何文件,若正本已提交予遗产承办处,则无需作为证物附上(《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65条)。然而,申请人/遗嘱执行人用以证明立遗嘱人遗愿的誓章/非宗教誓词,并无任何订明表格,且须说明导致签立该份遗嘱的事实详情,所有与签立该份遗嘱相关的文件均须作为证物附上,以解释该份遗嘱确实体现了立遗嘱人的「遗愿」,以及立遗嘱人为何未能按照《遗嘱条例》第5(1)条妥为签立该份遗嘱的原因。

在本行处理的此案中,本行代表申请人准备了一份非宗教誓词,并附上相关证物,以证明涉案遗嘱由本行拟备,且在关键时刻体现了立遗嘱人的遗愿,尤其是考虑到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立遗嘱人无法按照《遗嘱条例》第5(1)条签立涉案遗嘱。

然而,由于遗产承办处对于任何依据《遗嘱条例》第5(2)条提出的遗嘱认证申请均持审慎态度,在上述非宗教誓词中,申请人亦须说明若立遗嘱人并无立下遗嘱而去世,哪些人士将有权分享遗产,同时亦须提交该等人士就该项依据《遗嘱条例》第5(2)条提出的单方面申请所作的同意书。

值得庆幸的是,遗产承办处最终信纳了本行准备的非宗教誓词及相关同意书,并批准了申请人/遗嘱执行人依据《遗嘱条例》第5(2)条提出的申请,将该遗嘱的遗嘱认证书授予申请人/遗嘱执行人。此时距离立遗嘱人离世已过去近一年半,其遗愿终得实现。

结论

总括而言,申请遗嘱认证书按理应是简单直接的。然而,基于某些不可控的情况,此类申请仍可能变得复杂。无论如何,若遗嘱是由律师行准备,加上申请人/遗嘱执行人能就某些特殊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即使该遗嘱其后未有按照《遗嘱条例》第5(1)条签立,申请人仍有足够理据使法庭确信,该遗嘱体现了立遗嘱人的遗愿,达至无合理疑点的程度,并可根据《遗嘱条例》第5(2)条获授予该遗嘱的遗嘱认证书。

重点归纳如下:

第一,预先规划订立遗嘱总是更为理想,切勿等到住院时才处理,否则将面临订立无效遗嘱或没有订立遗嘱的风险。

第二,虽然订立遗嘱无需律师参与亦可准备及签署,但强烈建议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应聘请律师草拟遗嘱或载有遗愿的文件,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从而消除自制遗嘱所带来的一切风险。

第三,家属若发现逝者留有一份明显不符规定的自制遗嘱,不应轻易放弃,而应咨询律师,考虑《遗嘱条例》第5(2)条下的替代途径,尽管此举需时较长。

免责声明: 本材料仅供⼀般参考,并不构成薛冯邝岑律师行与任何⽤户或浏览者之间的法律或其他专业建议,也不构成任何律师与客户的关系。对于依赖本材料中的信息⽽产⽣的任何责任,概不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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