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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草案:大湾区律师执业制度常态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草案:大湾区律师执业制度常态化

2026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草案,以全国性法律条文明确对大湾区律师制度作出规定,为执业制度常态化提供法律依据,薛冯邝岑律师行表示欢迎与支持。

大湾区律师制度迈向常态化

大湾区执业考试已成功举办五届,目前超过650名港澳法律执业者已通过考试并取得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证,可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现有试点工作将于2026年10月4日届满,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一直配合司法部、广东省司法厅等机关推动试点工作,争取将大湾区律师制度恒常化。

律政司副司长张国均感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指出修正案以全国性法律条文明确对大湾区律师制度作出规定,为执业制度常态化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积极参与大湾区法律建设

本行欢迎并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草案,将大湾区律师执业制度常态化。

事实上,本行一直积极投身大湾区法律服务建设:

大湾区律师团队:本行共有7名律师在本行任职期间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双重执业资格,其中创始合伙人薛建平律师更成为江门市首位注册的大湾区律师。本行管理合伙人梁秉钊律师、资深合伙人萧文豪律师及黄永胜律师、合伙人黄楚盈律师均为粤港澳大湾区律师。

业界权威认可:自《亚洲法律杂志》(ALB)设立「年度大湾区律师行(香港)」奖项以来,薛冯邝岑律师行连续三年入围大奖榜单,更于2025年荣登奖项得主。

深化大湾区交流:近年来,本行积极走访大湾区各城市开展专业交流,参与首届深圳法律服务博览会等活动、拜访多个大湾区市律师协会进行法律交流等,与区内法律界建立紧密合作关系。

立足香港·服务大湾区

薛冯邝岑律师行自1981年创立以来,始终恪守「以客为尊,以专业为本,以高效率为纲」的承诺。凭借在香港普通法体系下的深厚根基,以及在大湾区的前瞻布局,本行将继续善用「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优势,协助客户把握大湾区发展机遇,助力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积极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

大湾区律师制度恒常化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为香港法律界提供了长远稳定的发展前景。本行将继续发挥跨境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为大湾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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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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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26
团队
司法复核案件胜诉

本行于一宗高等法院司法复核案件中,代表建议答辩人,并成功反对申请人申请司法复核的许可以及其关于大学终止学籍决定的实质申请(HCAL 1085/2026)。

请参阅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林展程的判决书

本案由本行管理合伙人梁秉钊律师主理,并由见习律师何芊慧(即将获认许为执业律师)协助。本行常就公法事宜提供法律意见,并在行政程序及司法复核案件中代表当事人。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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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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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26
香港上诉法庭首宗涉及欺诈性诽谤的案件

薛冯邝岑律师行成功为客户在上诉法庭争取到胜诉的判决,该案为香港首次在涉及有争议遗嘱的情况下,审理有关「欺诈性诽谤」的申索:Re The Estate of Ip Chan Kee CACV 116/2025, [2026] HKCA 1443。

上诉法庭史无前例地引用Edwards v Edwards [2007] WTLR 1387第47段的判决,作为处理以欺诈(欺诈性诽谤)为由要求撤销遗嘱处置的处理方式。

主张欺诈性诽谤的一方必须证明:(1) 存在虚假陈述;(2) 该陈述系向立遗嘱人作出;(3) 该陈述系关于现有或潜在受益人的品格;(4) 该陈述的目的在于诱使立遗嘱人改变其遗嘱处置;(5) 陈述者作出陈述时明知其不实,或对其真伪抱持罔顾后果的态度;及 (6) 系争遗嘱完全系因该欺诈性诽谤而作出。

上诉法庭就主张欺诈性诽谤的被告人证明的该六项要素,作出以下裁决:

(1) 上诉法庭维持原审的裁断,认定被告人能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次子向已故父亲所作的陈述(「该等陈述」)为虚假。

(2) 该等陈述系向父亲作出,此点并无争议。

(3) 上诉法庭有别于原审法官,裁定该等陈述系关乎长子的品格。

(4) 上诉法庭维持原审法官的裁断,认定被告人能证明该等陈述系以诱使父亲改变其遗嘱处置为特定目的而作出。

(5) 基于 (1),上诉法庭驳回次子明知该等陈述为虚假的主张;

(6) 上诉法庭拒绝干预原审法官的结论,即父亲的系争遗嘱并未被证明系受欺诈性诽谤所诱使。

本案判决就以下方面确立了具里程碑意义的先例:事实裁断应如何配合相关证据进行分析,以及上诉法庭就欺诈性诽谤的六项关键要素,分别应在何种情况下干预相关的事实裁断。

本案由本行管理合伙人梁秉钊律师主理,黄颖琛高级律师及陈浩明律师协助。薛冯邝岑律师行谨此感谢张天任资深大律师及麦凯淇大律师在本上诉中提供详尽而专业的协助。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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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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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26
团队
渗水纠纷:廖柏匡律师参与物业管理调解培训

本行合伙人廖柏匡律师为资深物业经理及管理人员提供了全日培训课程,内容聚焦多层楼宇中的渗水问题及相关纠纷的调解处理。

该培训课程由香港司法机构与食物环境卫生署 (FEHD) 透过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合办,旨在确立与推广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在邻里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此课程亦是食物环境卫生署与屋宇署于2026年7月16日就私人楼宇渗水调查实施新程序后,首批物业管理培训课程之一。新程序包括加快调查、扩大科技应用及加强检控权力等内容。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及相关持份者均对新监管、法律及专业支持翘首以待。

薛冯邝岑律师行在处理各类物业及土地纠纷方面经验丰富,涵盖渗水漏水、楼宇管理、租赁及物业转让争议等范畴,期望能为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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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26
团队
入围《亚洲法律杂志》2026年香港法律大奖

本行在汤森路透 (Thomson Reuters) 颁发的2026年度《亚洲法律杂志》香港法律大奖榜单中荣获七项提名。

 

- 年度大湾区律师行(香港)

- 年度房地产律师行

- 年度私人财富律师行

- 年度劳工及雇佣法律师行

- 年度交通运输与物流律师行

- 年度企业公民律师行

- 年度争议解决律师(梁秉钊律师,管理合伙人)

 

本行衷心感谢上述提名,并将继续恪守「以客为尊,以专业为本,以高效率为纲」的庄严承诺。本行同时恭贺所有奖项入围者及法律界的友好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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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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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26
薛冯邝岑律师行在诽谤纠纷案中于区域法院取得胜诉

薛冯邝岑律师行欣然宣布,本行客户在Tang Chau Ming v Tang Sze Yuen [2026] HKDC 1107一案中于区域法院取得胜诉。2026年6月22日,区域法院暂委法官郑颂平驳回原告人对本行客户(即被告人)提出的诽谤及恶意虚假陈述申索。

该纠纷源于一个名为「元柏祖」(「元柏祖」)的中国习俗法家族安排及其位于元朗的土地的管理事宜。原告人为该元柏祖的当选司理,指称本行客户在一次祭祀聚会上分发的「会议概要」含有诽谤言词。原告人认为,相关言词意指其违反受信责任,并以不诚实方式将元柏祖土地秘密出租予其独资经营的恒兴发展公司。原告人据此要求巨额损害赔偿及禁制令。

经四天审讯后,法庭评定该等言词的自然及正常含义,并裁定其本质上具有诽谤性。虽然法庭拒绝接纳「有理可据」的抗辩理由——基于原告方证人提出的证据,认定有关陈述在事实上并不正确——惟本行客户成功确立「受约制特权」的抗辩,故原告人的诽谤申索被驳回。法庭认同该等通讯是在享有特权的情况下作出,裁定本行客户作为该元柏祖的子孙及成员,具有正当的社会及道德利益,向其同族成员传达其对管理问题的关注,而族内成员亦具有相应的接收利益。

关键在于,法庭拒绝接纳原告人指称受约制特权因本行客户的恶意而被推翻的论点。法庭应用上诉法院确立的原则,强调被告人的粗心大意、不理智或妄下结论的倾向,并不等同于恶意。法官接纳本行客户因与原告人之间沟通中断及关系欠佳,而真诚地相信其陈述属实,并非出于不当的主导动机或罔顾事实真伪。因此,原告人的申索被全面驳回,并被判令支付本行客户的部分讼费。

此裁决对本行客户而言,在一场涉及家族及习俗土地的深切个人纠纷中,可谓完全还其清白。本案亦进一步巩固了本行在处理极具争议性的诽谤案件、习俗法事宜,以及涉及「受约制特权」及事实争议的复杂纠纷方面的卓越专业能力。

本案恰好提醒各界,在香港诽谤法中,「受约制特权」抗辩提供了坚实的保护屏障。它彰显了法律积极保障在存在共同道德、社会或法律责任的情况下的真诚通讯自由——例如在家庭、社群或习俗组织之内。只要发言者出于善意,为维护与受众共享的合法利益而发言,并真诚相信其所言属实,特权的保护即告存续,即使其背后的结论最终被证明是错误的。

本案由本行顾问谭伟才律师主理,并由黄颖琛高级律师及梁晴见习律师协助。本行藉此机会感谢陈硕桦大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提供全面而专业的协助。

完整判决书请见: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82031&QS=%2B%7C%28DCCJ892%2F2023%29&TP=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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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26
晋升高级律师

本行欣然宣布,庄卓男律师及黄颖琛律师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晋升高级律师。

两位律师均以见习律师身份加入本行,在取得执业律师资格后继续留任,并持续展现出卓越的法律服务水平及专业质素。

庄律师的执业范畴主要为就资本市场、企业融资、上市公司监管合规、并购交易、一般公司及商业事务等事宜提供法律意见。庄律师在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GEM上市发行人提供公司及交易事务咨询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庄律师亦协助香港上市公司及其董事、股东处理公开收购、披露责任,以及其他涉及《收购守则》和《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合规事宜。此外,庄律师亦为不同行业的上市及私人公司、法定机构、慈善组织及高净值人士就各类一般商业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当中包括就公开与非公开并购、公司重组、设立合资企业以及一般商业合约等事宜提供法律意见。

黄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婚姻家事法、土地及物业法、遗产争议、债务追偿及商业纠纷。黄律师处理多种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涉及合同纠纷、破产及清盘、诽谤、逆权侵占、人身伤害、租赁纠纷、诈骗、股东争议等,同时亦经常处理涉及子女抚养争议的较为敏感的离婚及分居案件。黄律师在处理欺诈相关事宜方面亦具经验,并就紧急禁制令以冻结对方银行账户提供法律意见。在资产追踪与追讨方面,黄律师与中国内地、英国及新西兰等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专业人士及调查员紧密协作。黄律师深知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ADR) 的重要性,始终秉持开放态度支持客户探索调解等成本效益更优的纠纷解决途径,并具备充足能力协助客户尝试通过此类方式实现最佳争议解决方案。

本行在此祝贺庄卓男律师及黄颖琛律师晋升高级律师。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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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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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26
薛冯邝岑律师行在遗产与物业纠纷中成功获得上诉法院有利裁决

薛冯邝岑律师行欣然宣布,本行客户在 Choi Wan Sheung Nancy v Choi Si Ming Danny and Another [2026] HKCA 997 一案中,于上诉法院获得胜诉。2026年6月12日,上诉法庭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讼法庭有利于本行客户(即该案第一原告人)的判决。

该纠纷源于双方已故母亲的遗产管理事宜,涉及被告人出售红磡的一项物业(「红磡物业」)以及铜锣湾一项物业(「铜锣湾物业」)的实益拥有权等事项。被告人作为遗产执行人,声称其已获得本行客户及其他受益人在遗产中的权益,且本行客户是代其持有铜锣湾物业的权益。

在原审阶段,原讼法庭驳回了被告人的申索。法庭认定被告人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红磡物业,违反了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职责,并命令其赔偿本行客户——即销售价与市场价差额的五分之一份额。法庭同时宣告,铜锣湾物业的实益权益应根据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本行客户有权享有 72.2105% 的实益权益。

在上诉阶段,上诉法院采纳了本行客户的立场,驳回了被告人的上诉。法庭裁定,其没有恰当依据干预原审法官的事实认定及可信性评估,且原讼法庭完全有理由拒绝被告人关于其已获得本行客户及其他受益人权益的主张,以及其声称单独拥有铜锣湾物业实益权益的要求。上诉法院还判令被告人承担本次上诉的讼费。

这一结果是对本行客户在一场旷日持久的家族与遗产纠纷中权利的有力认可。本案亦彰显了本行在处理具争议性的遗嘱认证、信托、物业及上诉案件(包括涉及遗产执行人职责、实益拥有权及复杂事实问题的案件等)方面的丰富经验。

本案为对原审判决不服的诉讼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及时的提醒:上诉并非重审,也不是轻易推翻原审法官事实认定的另一条开放通道。正如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周家明所述,原审应该是诉讼过程中的「主要事件」,而不是「一次中途尝试」。上诉法院一般对原审法官的事实认定和可信性评估给予充分的尊重,因为其拥有上诉法院所不具备的独特的「耳闻目睹」优势以及对案件整体的熟悉程度。试图另辟蹊径轻易推翻原审法官的事实裁决,只会徒劳无功、浪费司法资源。

本案由本行顾问谭伟才律师及合伙人黄楚盈律师主理,并由黄颖琛律师及林晋烨律师协助。本行亦借此机会感谢大律师陈硕桦全程提供全面而有力的协助。

判决全文可查阅: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81798&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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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26
团队
美国知识产权索偿案圆满解决

本行近期与美国一家律师事务所合作,成功解决了一起涉及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索偿案件。

该争议源于某跨国企业提起诉讼,指控其香港办事处的一名前核心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方)涉嫌侵犯版权及泄露商业秘密。由于相关协议受特拉华州法律管辖,本行协助客户透过本行的「国际律师网络」(ILN)委任了一名特拉华州律师,并提供法律支持,由该律师在美国诉讼程序中代理案件,包括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庭外谈判以及全程跟进。

本行在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讼业务领域素来实力雄厚,经验丰富。早在 1997 年,本行就递交了香港首件注册外观设计、首件短期专利及首件标准专利申请。本行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初始策略、品牌塑造、起草、申请、审查、异议及撤销等各环节提供法律意见。作为一家提供全面服务的律师行,本行结合其在知识产权业务与争议解决领域的专长,亦能游刃有余地协助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争议。

知识产权争议通常具有跨司法管辖区的性质。本行是「国际律师网络」(ILN)的成员,该网络是一个由全球 91 家优质独立律师行组成的协会,代表全球超过 5,000 名律师。透过这一网络,本行能够迅速、顺畅地对接全球顶尖的专业法律顾问,确保为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事务提供全面、无缝衔接的法律支持。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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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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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26
欢迎内地律师团队到访

本行欢迎内地律师团队到访,其中包括周丽霞律师、刘伟律师、岑致斌律师及曾德彩律师。内地律师团队与本行团队就跨境事务、信托、公司治理、争议解决等法律范畴进行深入且富意义的交流。

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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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26
团队
2026年香港专业团体康体会桥牌锦标赛:热烈祝贺何翘楚律师荣获亚军

本行欣然且自豪地宣布,本行合伙人何翘楚律师代表香港律师会桥牌队,在2026年香港专业团体康体会 (RSCP) 桥牌锦标赛中荣获亚军!

这项由香港医学会主办的年度盛事,汇聚了来自香港各大顶尖专业机构的精英与顶尖头脑。

何律师及其团队成员在比赛中展现了卓越的战略眼光、敏锐的判断力以及沉着应战的心理素质。在激烈的赛事中,团队先后对战了香港医学会、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及香港牙医学会,最终夺得总亚军!

在为客户提供顶尖专业法律服务的同时,薛冯邝岑律师行一直倡导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并鼓励团队成员发展多元才艺。何律师的骄人成绩,正是本行核心价值观的最佳体现——将法律专业中秉持的专注投入、策略思维和对卓越的追求,延伸至更广阔的社会社群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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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26
团队
吴略祯律师获颁亚太地区2026年度家事律师殊荣

薛冯邝岑律师行祝贺本行顾问吴略祯律师获得《APAC Insider》颁发的「2026年度亚太法律大奖」中的「2026年度家事律师」殊荣。

2026年度亚太法律大奖旨在表彰在亚太地区法律领域中展现出卓越能力、创新精神及持久影响力的杰出法律专业人士与律师行。

作为经验丰富且广受欢迎的家事律师,吴律师以其清晰的策略思维、富有同理心的态度以及务实的解决方案而名声远扬。吴律师就离婚及分居程序、家暴禁制令、子女及配偶的抚养费与财务安排、夫妻财产分割、信托及第三方权益、婚前及婚后协议以及遗产规划等领域提供法律咨询。

吴律师的专业知识与职业操守,充分体现了亚太法律共同体所秉持的价值观。薛冯邝岑律师行将继续以高效且富有同理心的方式,协助私人客户、高净值家庭及婚姻诉讼当事人,在香港妥善解决家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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