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成功取得上诉法庭就案件所作出的判决(CACV 399/2018 [2019] HKCA 814),驳回上诉人针对原讼法庭判决而提起的上诉,该上诉涉及呈请人对本行客户(在HCMC 8/2016一案的法律程序中作为介入人)提出的申索(有关呈请人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7条提出的申请)。对本行客户提出的申索总额约为港币3,900万元。
本案由本行合伙人陈维良律师主理,并由本行诉讼部团队及苏子杰见习律师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