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行成功反对一项就上诉法庭维持一个专业纪律审裁组命令的判决而拟向终审法院上诉所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上诉法庭裁定,申请人提出的三个主要上诉理由,即「免导致自己入罪特权」、「既判案件原则」及「程序公义」,全部欠缺充份理据,因而拒绝向申请人授予上诉许可。
本案件由我行合伙人谭伟才律师处理,并由见习律师毛倩倩小姐协助。(案件编号:CACV 60 /2012)
Judgment (22 March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