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成功当选的区议会议员抗辩选举呈请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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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5, 2012
团队

我行代表一名成功当选的区议会议员,在高等法院一宗针对其当选而提出的选举呈请中,为其进行抗辩。呈请人声称选举涉及舞弊及违法行为,提出选举呈请,要求推翻选举结果。惟在呈请提出后九个月,呈请人承认缺乏充份理据继续呈请,并请求高等法院批准,把其撤回。林文瀚法官同意批准撤回选举呈请,并把诉讼的讼费判予我行客户。

《区议会条例》及《区议会(选举呈请)规则》就撤回选举呈请载有特别且严格的法律规定,供选举呈请涉讼方遵守。当中一条规定订明,涉讼方须提交证据,让法庭信纳呈请人及答辩人并无就撤回选举呈请存在任何协议。

本案件由我行合伙人陈维良律师处理,并由见习律师彭雪颖小姐协助。
(案件编号:HCAL 1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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