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代表客户,就呈请人根据当时适用的《公司条例》第168A条对本行客户所提出呈请 (高等法院杂项案件2010年438号),成功获法庭颁令呈请人须支付本行客户该诉讼的讼费。在该诉讼中,呈请人指称本行客户在担任福临门酒家的营运公司董事及股东期间,涉嫌作出不公平损害的行为。该呈请于2010年提出,在整过法律程序期间,本行一直向客户提供意见,代表客户提出抗辩。呈请人最终撤回针对我行客户的呈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