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一名债权人成功抵抗反对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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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6, 2019
团队

本行近日代表一名债权人,成功抵抗来自破产管理署署长及前任共同及个别清盘人的反对,为本行客户就其申请取得高等法院的法庭命令,以解除破产管理署署长早前于HCCW 118/2018一案中,根据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就一间香港上市公司「区块链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364) 所寻求及取得之规管令。


基于上述的规管令,本行客户及该公司的多数债权人(包括超过150名该公司的债权证持有人)被不合理地剥夺参与首次债权人大会及提名清盘人的机会,因此本行客户的申请得到上述该公司的多数债权人支持。凭借本行于2019年6月4日所取得之法庭命令,本行客户及该公司的多数债权人现能够表达其意愿及提名,并以来自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清盘人取代早前于规管令下任命的共同及个别清盘人。


本案件由本行诉讼部合伙人梁秉钊律师主理,并由张永祺律师及苏子杰见习律师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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