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正式签署
随着《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于2021年5月14日正式签署(下称「会谈纪要」),香港与内地就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领域正式到达新的里程碑。会谈纪要主要确立:
-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厦门和深圳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法开展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工作;及
- 于香港的清盘程序中任命的清盘人或临时清盘人可向上述的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在香港的清盘程序、其清盘人身份及提出履职协助的请求,而于内地任命的破产管理人亦可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认可在内地的破产程序、其管理人身份及提出履职协助的请求。
会谈纪要的签订进一步确立香港作为国际法律枢纽的地位。在会谈纪要落实的新机制下,受内地法院认可的是香港的清盘程序及于香港任命的清盘人,当中亦没有硬性规定必须为于香港注册的公司,这既符合许多在港上市企业在离岸群岛成立注册的实际情况,亦看齐有关的国际标准。
同时,会谈纪要的签订亦大大加强保存两地债务人的资产及保障两地债权人的利益。会谈纪要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机制,让两地的法院可以推行有序及高效的破产管理和债务重组计划,进一步加强债权人和投资者的信心。特别是如果内地公司的资产主要位于香港,内地的管理人可透过会谈纪要的机制,可更有效地保存该些公司的资产及执行清盘,对内地债权人而言则大大减低无法在香港执行清盘的风险。
事实上于2020年初,本行曾就协助内地任命的管理人于香港法院寻求内地清盘程序的认可及履职协助取得突破性的发展。在这个范畴的两宗地标性案件均是由本行主理— Re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2020] 1 HKLRD 67 (下称「上海华信案」) 及 Re The Liquidator of Shenzhen Everich Supply Chain Co, Ltd [2020] HKCFI 965,而这正是这个范畴的首两宗案例。夏利士法官于该两宗案件重新阐明香港法院在考虑认可其他司法管辖区所任命的清盘人或管理人,及给予履职协助的原则,亦最终认可本行客户作为内地法院任命的破产管理人的身份,并批准向他们提供协助。
夏利士法官曾于上海华信案指出「未来向内地[破产程序]提供多大的协助将因个案而异,而互相承认的发展将某程度取决于[香港]法院是否认为内地与香港一样提倡统一处理跨国破产。」。作为相关范畴的先驱,本行相信随着会谈纪要的签订以及当中细节的落实,未来协助内地管理人于香港法院寻求破产程序认可和协助的工作将会更有有效及迅速。
上述的案件均由合伙人梁秉钊律师主理,并由本行诉讼部律师协助。本行就处理各种的清盘事宜均具备丰富经验,并会于会谈纪要的框架下向破产清盘法律程序案件中的持份者提供协助。
上述两宗案件的判决可于以下的网站取得:
Re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2020] 1 HKLRD 676
Re The Liquidator of Shenzhen Everich Supply Chain Co, Ltd [2020] HKCFI 9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