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内幕交易审裁处的裁决成功证明本行客户清白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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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7, 2012
我行继去年就FACV 4/2011一案在终审法院获判胜诉后,日前再于另一项相关上诉中(案件编号:CACV 255/2009),就内幕交易审裁处的裁决,成功证明我行客户清白。上诉法庭在2012年12月6日批准上诉,并随即以内幕交易审裁处犯上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审裁处就内幕交易的所有裁断,并废除其对我行客户作出的所有命令。上诉法庭废除的命令包括规定我行客户交出在据称的内幕交易中所获的实际及名义盈利,涉及总金额为港币69,857,378元。上诉法庭同时颁令,本上诉的第二答辩人财政司司长须支付我行客户在本上诉中的讼费,以及内幕交易审裁处进行研讯招致的开支。
本诉讼自2005年开始,历时7年,其间一直由我行合伙人谭伟才律师处理,律师何翘楚先生自2006年起参与本案,见习律师彭雪颖小姐亦于最近加入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