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破产呈请取得胜诉的判决
梁合伙人及黄楚盈律师由2020年底起带领本行的诉讼部,代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合称「中信」),就一笔80亿的银团贷款及相关的抵押和保证,与潘苏通先生及由其控制的公司(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展开多场诉讼,包括抵抗禁制令申请及其上诉案(案件编号:HCMP222/2021及CACV301/2021)、将涉案的法定要求偿债书作废的申请(案件编号: HCSD3/2021)、公司清盘呈请(案件编号: HCCW295/2021)和个人破产呈请(案件编号: HCB6548/2021)的各法律程序。在重重激烈的诉讼程序中,本行已代表中信于上述的原讼法庭及上诉庭聆讯中取得胜诉的判决,法庭亦于2022年7月8日针对潘苏通先生颁下破产令及针对Silver Starlight Limited颁下清盘令。
本案中涉及不同的法律及事实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1)香港法庭清盘海外公司Silver Starlight Limited的管辖权、2)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及潘苏通对涉案债项是否有真诚的争议及3)中信有否不合理的阻止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及潘苏通卖地等,涉及的文件多达4300页。
整起案件节奏非常紧凑, 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及潘苏通顽强反抗,在案件中每一环节中加以阻挠。本行及大律师团队紧密无缝合作,日以继夜的工作,准确分析及恰到好处地向法庭呈现反对证据,3位原讼庭法官以及/或上诉庭(于CACV301/2021案中)均否定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及潘苏通提出的整体口头协议的存在,判决摘要如下:
HCMP222/2021
暂委法官廖文健认同我方就香港法院清盘Silver Starlight Limited的管辖权的论据,而且否定对方声称的整体口头协议的存在,并确认中信并无不合理阻止出售有关土地,最终撤销Silver Starlight Limited的禁制令申请及判予中信讼费,更罕有地批出3张大律师证明书。
CACV301/2021
上诉庭确认及同意廖法官在HCMP222/2021的判决,撤销上诉,并判予中信讼费及批出3张大律师证明书。
HCSD3/2021
郭美超法官撤销了潘苏通提出将涉案的法定要求偿债书作废的申请,当中牵涉了各种包括既决事项(Res Judicata)、既判争点禁反言(Issue Estoppel)及判决后提出新证据等的法律议题。郭法官批准中信向潘苏通发出破产呈请,及批出3张大律师证明书。
HCCW295/2021 及HCB6548/2021
陈静芬法官裁定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及潘苏通受之前的3个判词中的事实裁定约束,两者不应再重新争议既判事项,由于Silver Starlight Limited未能满足中信发出的法定偿债书,Silver Starlight Limited被视为无清偿能力的,法庭针对Silver Starlight Limited颁下清盘令。由于潘苏通未能满足中信发出的法定偿债书,再加上潘苏通在另一案中已被裁定对一笔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的债务真诚的无事实争议,即潘苏通应偿还相关的债务但未能偿还,潘苏通被视为无清偿能力的,故此法庭针对潘苏通颁下破产令。
此一系列案件由合伙人梁秉钊及黄楚盈律师带领,苏子杰律师及许泳琳律师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