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表权的重要性:案例摘要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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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28, 2025
团队

在一宗涉及内地重组计划的重大跨境商业纠纷案件中,高等法院就本行客户取得的判决中重申:律师代表权问题应优先于其他程序性或实体性问题(包括起诉资格问题)进行审理。

Tu Jianhua v USUM Investment Group Hong Kong Limited [2025] HKCFI 2782 一案中,本行客户作为原告人通过原诉传票(「原诉传票」)申请法院许可,以代表被告人公司(「该公司」)提起法定衍生诉讼。

某律师行(「该律师行」)代表该公司提交了认收书(「认收书」),本行客户随即申请法庭命令要求撤销该认收书,理由是该律师行无权代表该公司(「代表申请」)。该律师行则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原诉传票,理由是本行客户无资格代表该公司申请许可(「起诉资格申请」)。

这实质上形成了代表申请与起诉资格申请之间的程序性争议。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袁家宁裁定,代表申请应优先于起诉资格申请审理,其法律分析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第一,既定判例明确,若律师的代表权受到质疑,该争议应尽早提出并由法院优先裁定。

第二,对比两项申请,法官认为代表权申请不仅及早提交且附有中国内地法律意见支持,而起诉资格申请在未确定律所是否具备代表权之前,不应先行审理。

第三,法官拒绝合并审理两项申请,原因是将代表权争议与实体问题一并审理有违司法实践原则。

律师在诉讼程序中的代表权问题不仅关乎程序规范,更触及司法制度公信力的核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本案由本行合伙人何翘楚律师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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