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紧急认可令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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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21, 2020
团队

本行诉讼团队代表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信」)的共同及各别清盘人(「共同清盘人」)成功申请一项紧急认可令。根据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企业破产法所作出的裁定,上海华信已进入无力偿债之清盘程序及获委任共同清盘人(「内地清盘程序」);为保障上海华信于香港的资产,包括一项上海华信对其香港附属公司作出的72亿港元应收款项申索(上海华信的债权人在香港获颁针对上海华信涉及2900万欧元的因欠缺行动而作出的判决后,其按照该判决对上海华信对其香港附属公司应收款项申索在香港开展了待进行未决的第三债务人法律程序,以强制执行该判决),本行向香港高等法院作出一项紧急认可令申请(「该项申请」),寻求认可内地清盘程序及在香港向共同清盘人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搁置针对上海华信及其资产的香港法律程序。

该项成功的申请在香港司法史上属首开先例。虽然香港法院不时认可及协助若干普通法系及民法法系司法管辖区(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日本等等)的破产清盘法律程序及当中所委任的人员,但该项申请是香港法院首次认可中国内地的清盘程序并向中国内地法院委任的清盘人授予协助。

夏利士法官在其书面判决中指出「[有鉴于]内地经济的规模,内地企业遭遇经济困难的情况渐见增加,以及内地企业在海外持有资产的程度亦日渐提升,此申请具相当重要性,因此考虑此申请时有必要仔细考虑本法庭已在近年制订的相关原则,及如何将其应用在于经济及法律模式的各项运作方面均与香港甚为不同的于内地注册成立的公司。」。

这宗史无前例的案件已获颁书面判决,详情请参阅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26607&currpage=T

本案由合伙人梁秉钊律师主理,并由颜莉棋律师以及其他专业人员(包括本行翻译员梁安淇小姐)提供协助。

本行诉讼部的律师对广泛类型的清盘法律程序及资不抵债案件(当中涉及复杂事宜及跨境争议)具备丰富经验,并致力向破产清盘法律程序案件中的持份者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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