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16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刊宪
香港《2016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于2016年12月2日刊宪。本行高级合伙人邝志强律师同日于2016年亚洲知识产权营商论坛「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之最新发展」(由律政司及香港贸易发展局合办)的专题讨论环节上发表演讲。邝律师演讲的PowerPoint投影片可按以下连结浏览:http://www.sfks.com.hk/upload/newsfile/0000000045.pdf 。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为专题讨论环节致介绍辞,其他讲者包括廖长城资深大律师、罗杰志法官及刘侨律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总法律顾问)。
新法例的构思由邝律师向香港政府知识产权贸易工作小组提出,该小组成立的目的为研究推广香港作为知识产权贸易中心的整体策略。邝律师是小组辖下知识产权仲裁与调解分组的召集人,该分组旨在从策略方面进行研究,以把香港发展为知识产权纠纷排解的枢纽。邝律师于2015年5月知识产权纠纷可仲裁性小组成立时,向该小组提交了他所草拟的工作文件草稿。
《草案》寻求透过修订香港法例第609章 《仲裁条例》,厘清知识产权争议可透过仲裁解决; 以及强制执行涉及知识产权的仲裁裁决,并不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
《2016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共进行了18次修订,并经过多轮咨询。新法例通过后,选择香港法律为管辖仲裁协议的仲裁地法律及∕或以香港为仲裁法律地点的订约方及相关审裁处便无需再忧虑在《纽约公约》第V(1)(a) 及(2)(a)(b) 条(对应《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36(1)(a)(i) 及36(1)(b)(i)(ii)条),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在新法例下,对比其他未有就注册知识产权权利可仲裁性提供清晰法定指引、以解决潜在忧虑及不明朗性的司法管辖区,香港将会更具优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