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百慕大诉讼程序之禁诉令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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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4, 2024

本行代表一间上市公司(「该公司」)在香港法院取得一项紧急禁诉令(「该禁诉令」),在香港法院进一步就本行同日存档的原诉传票作出裁决前,禁止身为该公司前任董事的一众被告人(「该等被告人」)阻挠该公司在百慕大法院进行中的申请。

 

该禁诉令对该公司是重要保障。在没有事先告知香港法院及相关人士下,该等被告人在百慕大法院单方面申请为该公司委任临时清盘人之命令(「该委任令」)。该公司股份随即遭暂停买卖。为遵照香港香港交易所发出的复牌指引,该公司经新任董事向百慕大法院申请将该委任令作废及/或撤销(「该撤销申请」)。纵使临时清盘人保持中立,第一被告人身为涉事主脑,竟尝试抗衡及拖延该撤销申请。

 

在颁下该禁诉令时,香港法院严重指斥该等被告人取得该委任令之行为属于滥用程序,明知该公司在香港上市而相关人士亦在香港法院兴讼已久,仍然妄自挑选法院。特别是,申请该委任令之行径被形容为精心计算的滥用程序,以消除香港法院早前为便利该公司进行特别股东大会而作出的另一颁令之作用。

 

本行在周末争分夺秒,与香港资深大律师及一名富经验的大律师,连同该公司的百慕大法律团队通力合作,达致司法上的胜利,对此本行感到荣幸。这证明本行在跨司法管辖区之公司及商业争议和清盘事宜的丰富经验与专业,在关键时刻举足轻重。

 

另外,本行在官司期间协助该公司处理上市合规事宜。本行业务多元化,部门间配合无间,令公司客户得到一站式服务,提供商业上的方便。

 

上述服务由本行合伙人梁秉钊律师主理,由黎天麟高级律师、廖柏匡高级律师、马卓怡见习律师、陈浩明见习律师及梁子聪见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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