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纠正擅自更改公司注册资料的问题
擅自更改公司注册数据以进行诈骗之行为愈见猖獗。本行在数宗同类型案件中,协助受害之公司拥有人经民事司法程序善后,并与公司注册处及警方联系。
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该条例」)第62条,公司注册处处长在行使有关文件注册之法定职权时,无须负责核实 (a) 交付处长的文件所载的数据的真实性;或 (b) 文件交付处长所据的权限。
可是,有骗徒滥用制度,单方面向公司注册处存盘失实信息,例如辞任董事、委任新董事及公司秘书。
该些包含失实信息的可疑文件从而获得注册。倚赖注册信息的第三者如银行以及商业各方无可避免受到误导,质疑该些非自愿下「辞任」的董事之身分,甚至拒绝承认其权限。积极营运中的业务因而近乎瘫痪。更甚的是,与相关公司毫无关系的外来人士可能伪装在相关公司拥有权限,以达到其不正当目的。
受害者决意透过调查找出罪魁祸首,同时亦关注如何尽快从公司注册处删除失实信息,恢复公司运作。
本行协助受害者经该条例第42条开展及进行法庭程序,以取得法庭宣告该些包含失实信息的可疑文件作废及无效,并颁令将该些可疑文件从公司登记册上删除(或更正),并作出附带命令。支持该些申请的文件包括列出重要事实的誓章、具详细分析的书面陈词大纲,以及制订有关本法律范畴的相关原则之案例。
本行乐见,本行的努力在司法上获得肯定,相关公司之运作亦因而恢复。在其中两宗案件,由公司法庭颁下之决定的理由如下:本月颁下的Chan Ting Fo v Wong Tsz Hong and Others[2023] HKCFI 3211,其中引述Cheung Wai Man Elmo v Ko Hok Shing and Others [2022]HKCFI 3668。
另外,本行协助受害者持续与相关机构包括公司注册处及警方联系,以促成调查并争取合法地披露信息。
有见同类型诈骗案丛生,本行随时预备运用相关经验,协助有需要人士。本行廖柏匡律师一直负责上述案件,并由虞淑怡见习律师、洪雅玲见习律师及方希晨见习律师辅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