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在一宗离婚诉讼中代表答辩人(丈夫)的父母,两人分别以介入诉讼人的身份加入答辩人的离婚诉讼(婚姻诉讼2013年16239号),介入的理由是答辩人以自己的名义以信托方式为他的父母或其中一方持有资产,惟他的妻子却根据馈赠推定,认为该些资产是由答辩人实益拥有。法官最终同意本行客户已履行他们的举证责任,因此接纳他们的案情,判定涉及的资产全属两人所有,答辩人对该些资产并无实益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