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无力偿债的富豪取得胜诉的判决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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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8, 2024

合伙人梁秉钊律师及黄楚盈律师由2020年底起带领本行的诉讼部团队,代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合称「中信」),就一笔80亿港元的银团贷款及相关的抵押和保证,与富豪潘苏通先生及由其控制的公司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在香港高等法院展开多场诉讼,包括抵抗禁制令申请及其上诉案(案件编号:HCMP222/2021及CACV301/2021)、将涉案的法定要求偿债书作废的申请(案件编号: HCSD3/2021)、公司清盘呈请(案件编号: HCCW295/2021)和个人破产呈请(案件编号: HCB6548/2021)的各法律程序。

 

在重重激烈的诉讼程序中,本行早前已代表中信于上述的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上诉庭聆讯中取得胜诉的判决,再向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提出个人破产呈请及公司清盘呈请。案件节奏非常紧凑,直至个人破产及公司清盘的聆讯结束后,在讼诉各方等待法庭正式判决期间,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仍锲而不舍地向法庭申请延期颁布判决,但均被高等法院陈静芬法官驳回。最后,法庭批准我方的申请,于2022年7月8日针对潘苏通颁布破产令及针对SilverStarlight Limited颁布清盘令。

 

潘苏通及SilverStarlight Limited其后分别就破产令及清盘令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案件编号: CACV266/2022及CACV265/2022)。此外,潘苏通及SilverStarlight Limited亦分别就高等法院陈静芬法官拒绝延期颁布判决的决定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及申请上诉许可(案件编号: CACV261/2022及CAMP294/2022)。连同潘苏通于较早前就高等法院郭美超法官撤销其法定要求偿债书作废的申请提出的上诉(案件编号: CACV525/2021),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总共向上诉法庭提出多达五项上诉。

 

五项上诉程序分别涉及不同的法律及事实争议,其中包括: (1) 潘苏通及SilverStarlight Limited是否受之前HCMP222/2021、CACV301/2021及HCSD3/2021判词约束,不能再重新争议既判事项 (res judicata);(2)法庭在处理HCSD3/2021、HCCW295/2021及HCB6548/2021时,应否考虑并接纳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提出的新证据;(3) 法庭应否驳回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就延期颁布判决提出的申请;(4) 香港法庭清盘海外公司SilverStarlight Limited的管辖权;及 (5) 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对涉案债项是否有真诚的争议 (bona fide dispute)。案件内容涉及的议题错综复杂、纵横交错,上诉法庭亦因应案件的复杂程度下令同时审理五宗上诉相关程序。

 

上诉程序长达逾一年,在繁复的上诉程序中,本行主动出击,向上诉法庭申请并成功获得许可,存档有利于我方的新证据,以更有力地反对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提出的上诉。此外,本行从客户的角度出发,考虑到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的财务状况未必足以承担本行客户在上诉程序中所花的讼费,为使客户能在上诉程序中获得讼费保障,本行向上诉法庭提出讼费保证金的申请,要求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先向法庭支付一笔讼费保证金,否则将全部上诉程序驳回。本行为客户成功取得讼费保证令,逼使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在上诉聆讯前先向法庭支付讼费保证金。

 

与此同时,本行跟大律师团队通力合作、充分沟通,仔细研读及分析对方的上诉理据、陈词纲要及援引典据,务求能完善我方的反对理据,全力以赴地向上诉法庭作出陈词,以反驳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提出的上诉理据。最后,就各项法律及事实争议,上诉法庭均接纳我方的陈词和证据,维持原讼法庭的原判,对五项上诉作出全盘否定,将其全部予以驳回。其中的判决摘要如下:

 

1.    上诉法庭明确地支持高等法院原讼法官拒绝接纳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提出新证据的决定,同意所谓的新证据完全不能被视为是「可信的证据」,亦乏善可陈,不足以对上诉判决结果产生任何实际影响。

 

2.    上诉法庭支持高等法院原讼法官拒绝延期颁布判决的决定,认为其已经充分给予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提出理据的机会,没有违反自然公义(natural justice),并已经充分考虑相关理据不足以对上诉判决结果产生任何实际影响,原讼法官行使其酌情权作出的决定是无可辩驳的。

 

3.    就涉案债项的争议,上诉法庭引用普通法案例,认为在破产及清盘案中,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在下级法庭已经驳回其论点的情况下,诉讼方不应再重新争论债项是否存在真诚的争议,以免浪费法庭时间及诉讼方的资源。基于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提出的新证据不足以构成特殊情况,而HCMP222/2021、CACV301/2021及HCSD3/2021判词已判定涉案债项不具备真诚的争议,上诉法庭判定潘苏通及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受之前HCMP222/2021、CACV301/2021及HCSD3/2021判词约束,不应再重新争论该既判事项。

 

4.    尽管上诉法庭认为Silver Starlight Limited可以重新争议管辖权,但上诉法庭接纳我方的陈词,认为即使再重新争议,上诉法庭仍然会维持原判,判定香港法庭具备清盘Silver Starlight Limited的司法管辖权。

 

上诉法庭驳回全部五项上诉,连同本行提出的两项新证据申请,七项程序的讼费均判予中信,并罕有地批出3张大律师证明书。

 

此一系列案件由合伙人梁秉钊律师及黄楚盈律师带领,并由包括许泳琳律师在内的诉讼部律师协助。本行在巨额债务追讨行动、公司清盘及个人破产法律程序等方面具备丰富经验,务求以客户为本,全力协助并支持客户提出全方位的法律行动,不遗余力地保障客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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