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离岸资产新政:信托个人所得税、保单收益征税报导
中国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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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12, 2026

有关离岸信托资产的个人所得税新规定

近年来,设立离岸信托已逐渐成为内地居民个人进行财富管理与资产配置的新趋势。透过这种方式,高净值人士不仅能有效实现风险隔离、资产保护与税务规划,还能为家族成员的长期保障及传承提供更灵活、更具隐私性的专业安排。然而,鉴于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7月24日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因此需要按照该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 该公告的对象

离岸信托

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包括不以信托名义设立,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但是,某些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金融产品则不包括在内。

居民个人

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亦可能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以下规则适用于居民个人:

(a)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需要以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b)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等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要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及

(c) 居民个人亦需要就从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取得的分配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将被视同个人转让财产,就其取得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以财产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则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而不用理会其是否来源于境内。

(2) 追缴年限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即2026年7月24日起)实施。然而,该公告亦明确表明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及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存在追缴年限。

对于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自2026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以及非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7月24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亦应在2026年7月24日起计90日内申报缴纳。但是,要注意的是该公告明确地表明如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延长追缴年限。

对于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自2026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于2026年1月1日前,有关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居民个人亦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2026年7月24日起计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居民个人亦需要就从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于存续期间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在2026年7月24日起计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上述90日申报补缴窗口期完成申报补缴可免加收滞纳金。如任何人未在限期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将会加收滞纳金,有关滞纳金的年化利率高达约18.25%。

(3) 该公告之影响

实时申报缴纳及追缴年限

由该公告自发布之日实时实施,并规定需要在90日的申报补缴窗口期内就追缴年限内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对于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将财产装入的离岸信托,以及对于2026年1月1日前产生收益的离岸信托,有关个人及管理团队需要实时把离岸信托财产及收益疏理清楚,以便及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税务机关追缴、加收滞纳金、或实施罚款。如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税务机关亦可能延长追缴年限。

分期缴税

税务机关可容许申请分期缴税。由于新规附有追缴年限,有关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金额可能较大。对按照税法规定申报后缴税存在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将设立的新离岸信托

总括而言,随着内地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新规的正式落地,任何新设立的离岸信托架构都必须将个人所得税纳入核心考虑。无论是将资产装入信托时产生的财产转让所得,或是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各项收益,税务合规性与相应的税负成本已成为决定跨境财富管理架构可行性的关键要素。

关于对离岸保单收益新征税的报导

对于寻求全球资产多元化配置及财务保障的中国内地居民而言,香港一直是主要的离岸财富管理门户,提供包括保险在内的各类财富管理产品。然而,据财新及其他媒体报道,中国内地税务部门已开始对离岸保险(包括香港保险)产生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报道,北京和杭州的税务部门已开始对香港保险产品的收益-包括股息派发及预缴保费产生的利息-以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共同申报准则」(CRS)的实施及相关所有权信息的共享,税务部门得以进行此类征税工作。此类税收措施可能对已购买离岸保险的内地居民以及高度依赖内地居民客户的保险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因为相关收益将明确面临20%的征税,从而削弱了此类离岸保险产品的收益优势。

尽管这项新税措施带来的影响不如市场所担心的全面禁止购买离岸保险一样严重,但结合近期针对离岸信托资产的税收规定,针对离岸保险收益征税的举措之报导表明,中国内地政府正不断加强对离岸资本及投资的监管,税收对投资收益的影响也日益显著。因此,财富管理各方需要密切关注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其他行动,并在采取任何财富管理与投资行动之前考虑此类措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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