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離岸信託資產的個人所得稅新規定
近年來,設立離岸信託已逐漸成為內地居民個人進行財富管理與資產配置的新趨勢。透過這種方式,高淨值人士不僅能有效實現風險隔離、資產保護與稅務規劃,還能為家族成員的長期保障及傳承提供更靈活、更具隱私性的專業安排。然而,鑑於財政部稅務總局於2026年7月24日發佈《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該公告」),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以及通過離岸信託取得收益屬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所得,因此需要按照該公告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1) 該公告的對象
離岸信託
離岸信託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設立的信託或具有信託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包括不以信託名義設立,實質上具有類似信託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但是,某些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發行的金融產品則不包括在內。
居民個人
取得外國國籍、境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但主要經濟利益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個人,亦可能判定為有住所居民個人。以下規則適用於居民個人:
(a) 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需要以財產裝入時市場價值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b) 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等在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無論是否實際分配,均需要以該居民個人為納稅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年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及
(c) 居民個人亦需要就從非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取得的分配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個人
非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將被視同個人轉讓財產,就其取得來源於境內的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市場價值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是,如果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同一離岸信託,則視為全部由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而不用理會其是否來源於境內。
(2) 追繳年限
該公告自發佈之日(即2026年7月24日起)實施。然而,該公告亦明確表明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及離岸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存在追繳年限。
對於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自2026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需要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居民個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產生的應繳未繳個人所得稅,以及非居民個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7月24日期間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產生的應繳未繳個人所得稅,亦應在2026年7月24日起計90日內申報繳納。但是,要注意的是該公告明確地表明如應繳未繳個人所得稅金額較大,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延長追繳年限。
對於離岸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自2026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需要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於2026年1月1日前,有關居民個人離岸信託的收益,不區分所得項目,居民個人亦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在2026年7月24日起計90日內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居民個人亦需要就從非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於存續期間分配給居民個人的所得,在2026年7月24日起計90日內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上述90日申報補繳窗口期完成申報補繳可免加收滯納金。如任何人未在限期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將會加收滯納金,有關滯納金的年化利率高達約18.25%。
(3) 該公告之影響
即時申報繳納及追繳年限
由該公告自發佈之日即時實施,並規定需要在90日的申報補繳窗口期內就追繳年限內的應繳未繳個人所得稅申報繳納。對於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後將財產裝入的離岸信託,以及對於2026年1月1日前產生收益的離岸信託,有關個人及管理團隊需要即時把離岸信託財產及收益疏理清楚,以便及時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避免稅務機關追繳、加收滯納金、或實施罰款。如應繳未繳個人所得稅金額較大,稅務機關亦可能延長追繳年限。
分期繳稅
稅務機關可容許申請分期繳稅。由於新規附有追繳年限,有關應繳未繳個人所得稅金額可能較大。對按照稅法規定申報後繳稅存在困難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以在5年內分期均勻繳納稅款。
將設立的新離岸信託
總括而言,隨著內地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新規的正式落地,任何新設立的離岸信託架構都必須將個人所得稅納入核心考量。無論是將資產裝入信託時產生的財產轉讓所得,或是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各項收益,稅務合規性與相應的稅負成本已成為決定跨境財富管理架構可行性的關鍵要素。
關於對離岸保單收益新徵稅的報導
對於尋求全球資產多元化配置及財務保障的中國內地居民而言,香港一直是主要的離岸財富管理門戶,提供包括保險在內的各類財富管理產品。然而,據財新及其他媒體報道,中國內地稅務部門已開始對離岸保險(包括香港保險)產生的收益徵收個人所得稅。
據報道,北京和杭州的稅務部門已開始對香港保險產品的收益-包括股息派發及預繳保費產生的利息-以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由於「共同申報準則」(CRS)的實施及相關所有權資訊的共享,稅務部門得以進行此類徵稅工作。此類稅收措施可能對已購買離岸保險的內地居民以及高度依賴內地居民客戶的保險公司產生不利影響,因為相關收益將明確面臨20%的徵稅,從而削弱了此類離岸保險產品的收益優勢。
儘管這項新稅措施帶來的影響不如市場所擔心的全面禁止購買離岸保險一樣嚴重,但結合近期針對離岸信託資產的稅收規定,針對離岸保險收益徵稅的舉措之報導表明,中國內地政府正不斷加強對離岸資本及投資的監管,稅收對投資收益的影響也日益顯著。因此,財富管理各方需要密切關注政府未來可能採取的其他行動,並在採取任何財富管理與投資行動之前考慮此類措施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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