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HD HYUNDAI INFRACORE CHINA CO., LTD v. LI ZHIWEI [2025] HKCFI 5714案的判决中,香港原讼法庭就根据《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下称「该条例」)强制执行内地判决,特别是刑事程序所产生的赔偿令方面,提供了重要而明确的指引。
背景
本案纠纷源于一起针对 HD Hyundai Infracore China Co., Ltd.(「原告」)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损失约人民币1.9亿元。欺诈人之一Li Zhiwei(「被告」)于2017年在内地被定罪。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被告等相关方连带向原告返还该笔1.9亿元人民币。
强制执行程序最初成功执行了约人民币2,490万元,并于2023年7月被终止。2024年1月该条例在香港生效后,原告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乌海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在2024年,乌海中院作出执行裁定(「2024年刑事执行裁定」),命令返还剩余的人民币162,061,811.37元。随后,原告于2024年12月在香港对被告提起诉讼,申请将2024年刑事执行裁定中的一部分(「相关部分」)进行登记,内容如下:-
「现责令李志伟 [Li]… 向被害单位艾奇蒂现代迪万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原名斗山工程机械 (中国 )有限公司 ) [HD Hyundai] 退赔人民币162061811.37 元 。」
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法律争议在于,判定根据该条例由内地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是否具备可登记性。为解决此争议点,法院裁定了以下关键法律问题:-
- 2024年刑事执行裁定是否属于该条例第2条所定义的「内地判决」,即「指内地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支付令,但不包括就临时措施作出的裁定」;
- 在刑事程序中作出的赔偿令是否符合该条例第3(1)(a)(ii)条所规定的「民商事性质」;及
- 2024年刑事执行裁定在内地是否「生效」,即可在内地强制执行且不可上诉。
法院分析
区域法院暂委黄法官概述了许聆案官于2025年3月12日驳回原告单方面申请的疑虑。许聆案官当时认为,2024年刑事执行裁定似乎仅仅是执行程序的行政性结果,因此不属于该条例下可登记的判决。然而,原告提起上诉并提交了进一步证据,包括乌海中院的说明函以及姜喆先生的专家报告。
关于2024年刑事执行裁定的性质,姜先生的专家证据阐明,该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157条,属于第11类(即「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这使其成为一项在内地生效(即在内地可强制执行且不可上诉)的判决。此外,2024年刑事执行裁定涉及恢复执行和资产转移命令,而不仅仅是一项财产保全裁定。
鉴于内地的执行程序独立于审判程序,法院认为执行裁定是一项独立、自成一体的判决,而非仅仅是对原刑事判决的简单重述。具体而言,即使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被发现有误,依法签发的执行裁定的有效性也不受影响。执行裁定还可能处理原判决范围之外的事实和/或判决后发生的事实。
香港法院采纳了中国法律专家建议的文本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方法,认定相关部分尽管出现在「裁定如下」字样之前,但仍构成2024年刑事执行裁定的可执行部分。
区域法院暂委黄法官在命令中,除其他事项外,裁定登记该相关部分。
意义
本案显示,香港法院旨在维护一套简易直接的判决登记制度,避免审查内地诉讼程序中的证据和文件。在解释内地法律(无论是程序性质还是实体性质)的细微差别时,香港法院遵循了乌海中院的说明函和内地专家证据的做法。
另一个关键启示在于,尽管原刑事判决于2022年作出,香港法院仍采纳了乌海中院的说明函和内地专家意见,并承认2024年刑事执行裁定是一项独立且自成一体的判决。如前所述,即使原审判决嗣后被撤销,执行裁定依然有效。因此,2024年刑事执行裁定(其日期在该条例生效之后)被视为独立的判决,故具备可登记性,即便相关的刑事犯罪和定罪发生在该条例生效日期之前。
在另一项单独的程序中,原告已于2024年5月(即在2024年12月提出登记申请的7个月前),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21M条获得了对其有利的临时强制令。此举旨在协助内地的强制执行程序及后续在香港的登记。配合新的登记制度,此等辅助性救济措施有望确保内地法律权益得到有效执行,并有助于保全资产。
重要的是,本案为该条例的适用开创了一个重要的先例,体现了新旧登记制度之间微妙的转变。新登记制度更广泛的范围为债务追偿提供了一条更有效及便捷的途径。
总结
根据《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下的新登记制度,其涵盖范围较旧的登记制度更为广泛。在性质上属于刑事的诉讼中作出的内地判决,若包含要求诉讼一方就补偿或损害赔偿支付款项的命令,旧登记制度并未涵盖此类判决。 本案清晰地阐明了新登记制度的这一部分在实践中将如何落实。这一先例为法律从业者分析刑事判决的性质及其在新制度下的可登记性提供了良好的指引。香港法院在本案中展现的决心,即采取务实、便利的方式来执行内地刑事诉讼中的赔偿令,尤值肯定。
本文由本行合伙人黄楚盈律师及见习律师施百乐先生共同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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