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HD HYUNDAI INFRACORE CHINA CO., LTD v. LI ZHIWEI [2025] HKCFI 5714案的判決中,香港原訟法庭就根據《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第645章)(下稱「該條例」)強制執行內地判決,特別是刑事程序所產生的賠償令方面,提供了重要而明確的指引。
背景
本案糾紛源於一起針對 HD Hyundai Infracore China Co., Ltd.(「原告」)的欺詐行為,導致原告損失約人民幣1.9億元。欺詐人之一Li Zhiwei(「被告」)於2017年在內地被定罪。2022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要求被告等相關方連帶向原告返還該筆1.9億元人民幣。
強制執行程序最初成功執行了約人民幣2,490萬元,並於2023年7月被終止。2024年1月該條例在香港生效後,原告向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烏海中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程序。在2024年,烏海中院作出執行裁定(「2024年刑事執行裁定」),命令返還剩餘的人民幣162,061,811.37元。隨後,原告於2024年12月在香港對被告提起訴訟,申請將2024年刑事執行裁定中的一部分(「相關部分」)進行登記,內容如下:-
「現責令李志偉 [Li]… 向被害單位艾奇蒂現代迪萬倫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原名鬥山工程機械 (中國 )有限公司 ) [HD Hyundai] 退賠人民幣162061811.37 元 。」
法律爭議焦點
本案的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判定根據該條例由內地法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是否具備可登記性。為解決此爭議點,法院裁定了以下關鍵法律問題:-
- 2024年刑事執行裁定是否屬於該條例第2條所定義的「內地判決」,即「指內地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或者支付令,但不包括就臨時措施作出的裁定」;
- 在刑事程序中作出的賠償令是否符合該條例第3(1)(a)(ii)條所規定的「民商事性質」;及
- 2024年刑事執行裁定在內地是否「生效」,即可在內地強制執行且不可上訴。
法院分析
區域法院暫委黃法官概述了許聆案官於2025年3月12日駁回原告單方面申請的疑慮。許聆案官當時認為,2024年刑事執行裁定似乎僅僅是執行程序的行政性結果,因此不屬於該條例下可登記的判決。然而,原告提起上訴並提交了進一步證據,包括烏海中院的說明函以及姜喆先生的專家報告。
關於2024年刑事執行裁定的性質,姜先生的專家證據闡明,該裁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157條,屬於第11類(即「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這使其成為一項在內地生效(即在內地可強制執行且不可上訴)的判決。此外,2024年刑事執行裁定涉及恢復執行和資產轉移命令,而不僅僅是一項財產保全裁定。
鑒於內地的執行程序獨立於審判程序,法院認為執行裁定是一項獨立、自成一體的判決,而非僅僅是對原刑事判決的簡單重述。具體而言,即使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被發現有誤,依法簽發的執行裁定的有效性也不受影響。執行裁定還可能處理原判決範圍之外的事實和/或判決後發生的事實。
香港法院採納了中國法律專家建議的文本解釋、目的解釋和體系解釋方法,認定相關部分儘管出現在「裁定如下」字樣之前,但仍構成2024年刑事執行裁定的可執行部分。
區域法院暫委黃法官在命令中,除其他事項外,裁定登記該相關部分。
意義
本案顯示,香港法院旨在維護一套簡易直接的判決登記制度,避免審查內地訴訟程序中的證據和文件。在解釋內地法律(無論是程序性質還是實體性質)的細微差別時,香港法院遵循了烏海中院的說明函和內地專家證據的做法。
另一個關鍵啟示在於,儘管原刑事判決於2022年作出,香港法院仍採納了烏海中院的說明函和內地專家意見,並承認2024年刑事執行裁定是一項獨立且自成一體的判決。如前所述,即使原審判決嗣後被撤銷,執行裁定依然有效。因此,2024年刑事執行裁定(其日期在該條例生效之後)被視為獨立的判決,故具備可登記性,即便相關的刑事犯罪和定罪發生在該條例生效日期之前。
在另一項單獨的程序中,原告已於2024年5月(即在2024年12月提出登記申請的7個月前),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21M條獲得了對其有利的臨時強制令。此舉旨在協助內地的強制執行程序及後續在香港的登記。配合新的登記制度,此等輔助性救濟措施有望確保內地法律權益得到有效執行,並有助於保全資產。
重要的是,本案為該條例的適用開創了一個重要的先例,體現了新舊登記制度之間微妙的轉變。新登記制度更廣泛的範圍為債務追償提供了一條更有效及便捷的途徑。
總結
根據《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第645章)下的新登記制度,其涵蓋範圍較舊的登記制度更為廣泛。在性質上屬於刑事的訴訟中作出的內地判決,若包含要求訴訟一方就補償或損害賠償支付款項的命令,舊登記制度並未涵蓋此類判決。 本案清晰地闡明瞭新登記制度的這一部分在實踐中將如何落實。這一先例為法律從業者分析刑事判決的性質及其在新制度下的可登記性提供了良好的指引。香港法院在本案中展現的決心,即採取務實、便利的方式來執行內地刑事訴訟中的賠償令,尤值肯定。
本文由本行合夥人黃楚盈律師及見習律師施百樂先生共同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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