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连续性合约「417 / 468」新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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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4,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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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连续性合约「417 / 468」新准则

1. 引言

随着香港劳动人口在农历新年假期后重返工作岗位,一项对香港雇佣制度的重要变更值得关注,该变更已于2026年1月18日生效。《雇佣条例》(第57章)(《雇佣条例》)采纳了新的 417 / 468 连续性合约准则(417 / 468 规则),这将使更多兼职及非固定工时的雇员更易符合资格,从而获得《雇佣条例》下的权益。

实质上,「连续性合约」仍然是享有如疾病津贴、产假、侍产假、遣散费及法定假日薪酬等主要法定权益的门槛。有所改变的是用于界定该身份的工作时数准则。

由2026年1月18日起,若雇员为同一雇主工作连续四周或以上,且其中每一周均符合订明的工作时数准则(「合资格周」),则该合约将被视为「连续性」合约。某一周若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属「合资格周」:

  1. 雇员在该周工作至少 17 小时;或
  2. 雇员在该周及紧接其前的三个星期(即一个滚动四周总计期间)内,总共工作至少 68 小时,前提是雇佣关系在整个期间内持续(「第二项条件」)。

须注意,此项修订并不具追溯力。对于2026年1月18日之前的雇佣期间,原有的规定将继续适用。《雇佣条例》中其他合资格期限(例如,享有法定假日薪酬所需的三个月服务期,以及享有带薪年假所需的12个月服务期)则不因是次修订而改变。

2. 在 417 / 468 规则下,工作模式更为重要

在旧有的 418 规则下,分析方式是线性的:必须连续四个星期,每星期须工作不少于 18 小时。若任何一周的工作时数低于 18 小时,连续性即告中断,计算周期需要重置。

更新后的准则更着重于各周工作时数的分布,因为它着眼于一个滚动的四周时间段,倘若在滚动四周内的总工作时数达到法定门槛,单个工作时间较低的工作周不一定会中断合约的连续性。

在雇员受雇的首三个星期内,417 / 468 规则中的「第二项条件」并不适用,因为在此期间不存在其受雇前的连续三周雇佣期,而计算「合资格周」正需要这样一个前置雇佣期。这意味着新雇员在入职的首三周内,该雇员必须每周工作至少 17 小时,才能建立连续性合约。

举例说明:

例一

第一周:20 小时

第二周:18 小时

第三周:17 小时

第四周:13 小时

四周总计:68 小时

属连续性合约

在例一中,仅第四周工时少于 17 小时,但四周工时总计达到 68 小时。根据 417 / 468 规则,此四周每周均为「合资格周」,因此该雇员的合约属连续性合约。而在旧有的 418 规则下,第四周则会中断合约的连续性。

例二

第一周:17 小时

第二周:17 小时

第三周:17 小时

第四周:13 小时

四周总计:64 小时

不属连续性合约

相比之下,在例二中,第四周工时少于 17 小时,且四周工时总计低于 68 小时。根据 417 / 468 规则,第四周不属「合资格周」,因此该雇员的合约不属连续性合约。

例三

第一周:13 小时

第二周:19 小时

第三周:17 小时

第四周:16 小时

第五周:16 小时

(第二周至第五周)四周总计:68 小时

不属连续性合约

在例三中,第四周和第五周的工时均少于 17 小时。尽管第二周至第五周的四周工时总计达到 68 小时,但 417 / 468 规则的「第二项条件」仅能使第五周(而非该四周时间段内的每一周)成为「合资格周」。由于第一周至第四周的四周工时总计低于 68 小时,第四周不属「合资格周」,连续性因此被中断。

例四(新入职)

第一周:35 小时

第二周:17 小时

第三周:16 小时

第四周:16 小时

(第一周至第四周)四周总计:84 小时

不属连续性合约

在例四中,第三周和第四周工时均少于 17 小时。虽然四周工时总计达到 68 小时,第四周因此属「合资格周」,但417 / 468 规则的「第二项条件」并不适用于新入职的首三周。故即使首三周的总工时已达到 68 小时,第三周亦不能因滚动总计条款而被视为「合资格周」。由于第三周不属「合资格周」,合约的连续性不能成立。

《雇佣条例》并未禁止灵活的排班安排。雇主仍可因应实际营运需求调整工作时间。从合规及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关键在于考勤和排班记录应足够清晰,以支持根据 417 / 468 规则准确计算工作时数,从而一致地评估合约是否属连续性合约。

3. 法律背景

尽管 417 / 468 规则属新增,但它是基于现有《雇佣条例》框架以及案例法中关于连续性合约和工作安排的既定原则下运作的。在新规则下,以下几点仍然重要。

法定举证责任

一旦符合《雇佣条例》附表1的工作时数要求,该合约即被视为《雇佣条例》下的连续性合约,并随之产生相应的法定权益。《雇佣条例》第3(2)条明确规定,在任何关于合约是否属「连续性合约」的争议中,证明其非连续性的举证责任在于雇主。因此,清晰且同步的工作时数记录变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在可能需要核实每周工作时数及滚动四周总计时数的情况下。

合约标签非决定性因素

与法定框架相一致,法院对「临时工」、「合约工」或「自雇人士」等标签的权重给予有限考虑,而是侧重于审视雇佣关系的实质内容,包括相互义务、控制权、融入程度、经济依赖程度以及有关人士是否实际上以其个人身份经营业务等(参见 Poon Chau Nam v Yim Siu Cheung (2005) Wong Man Kwan and Others v Chun Shing Holdings Ltd (2003))。

工作间断与固定期限安排

如果工作安排是透过一连串的固定期限合约所构成,即使工作表面上看似连续,合约之间的短暂间断也可能导致合约的连续性中断(参见Wong Man Sum v Wonderland Sea Food Restaurant (2007))。

综合而言,在新 417 / 468 规则下可能出现的争议,仍主要围绕以下熟悉的问题:

1.     在相关期间内,实际工作时数是否达到法定门槛?

2.     无论工作关系被冠以何种称谓,其本质是否属雇佣关系?

4. 给雇主的实务要点

为在新准则下保持合规,建议雇主定期采取以下措施:

(a)    审查标准雇佣合约、员工手册及人力资源政策,确保其中对「连续性合约」及合资格工时的引用,均已反映417 / 468 规则的新门槛。

(b)    识别兼职、临时及非固定工时的职位,特别是那些每周平均工时约为 15 至 19 小时,或每四周总工时约为 60 至 72 小时的岗位,并注意到这些雇员可能已纳入连续性合约的保障范围内。此点对于工时波动较大的行业(如零售业、建造业及创意产业)尤其相关。

(c)    确保考勤制度及薪资记录的维护方式可靠反映工作时数的准确计算,并减少依赖非正式或临时性追踪方法。

(d)    向负责编排轮班表的直属管理人员简报新的 417 / 468 规则,并确保他们明白班次安排应以实际营运需求为依据。

5. 结论

417 / 468 规则并未重写关于连续性合约的法律框架,但改变了符合资格的判断标准,并认可在滚动四周期间段内的工作模式可能出现波动。

对雇主而言,首要任务是确保营运需求、工作模式与文件记录保持一致。对雇员而言,新的准则使得多变的排班表更易构成连续性雇佣关系。随着案例法在新准则下逐步发展,未来的焦点可能较少集中于计算公式本身,而更多关注雇佣关系在实际运作上的体现。

本文由本行合伙人黄永胜律师及见习律师许译之共同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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