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1,300万美元的破产法定要求偿债书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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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11, 2024

本行代表一位在中国内地享有盛誉的企业家成功于香港高等法院取得命令,撤销一家知名风险投资基金向本行客户发出的破产法定要求偿债书,法庭并裁定本行客户胜诉及可索回相关讼费。  

 

本行客户获送达一份破产法定要求偿债书,该要求书涉及一项声称由一份股份买卖协议而产生的近 1,300 万美元的债务,并可能导致本行客户破产。在接获客户的指示后,本行立即展开行动向法院申请撤销该破产法定要求偿债书,包括紧急准备所有必要的文件,并与资深大律师和大律师联络合作。在第一次法庭聆讯中,本行成功地驳回了原告人寻求法庭实时颁布破产令的企图,并提出了充分的论据支持申请应进行实质聆讯。在本周对上述申请进行的实质聆讯中,本行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证,并细致地向法院阐明了应撤销该破产法定要求偿债书的三个理由:(1) 否认曾订立合约(或声称签署文件时不知道文件内容)的抗辩(non est factum);(2) 该破产法定要求偿债书并非基于有效的已算定的债务,因为双方在协议下的义务属相互依赖关系;(3) 双方应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诉诸仲裁。法院认同本行代表客户提出的有力观点,即该破产法定要求偿债书所依据的所谓债务存在真实的实质争议,因此根据《破产规则》(第 6A 章)第 48(5)(b)条撤销了该破产法定要求偿债书。

 

上述法律服务由本行高级合伙人薛建平律师和诉讼部合伙人梁秉钊律师主理,并由高级律师罗丽萍律师和见习律师虞淑怡提供协助。本行诉讼部律师精通破产程序的法律和程序,包括个人破产和公司清盘事宜,不留余力地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客户解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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