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代表一名客户以销售股份的方式出售位于赫兰道11号的物业。交易代价达港币$8亿元。正式协议于2016年3月14日签订,并于2016年5月19日落实完成。是次交易由本行蔡小玲律师(合伙人)、黄琦雅律师(高级律师)及利晓雯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