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颁令由英国御用大律师代表本行客户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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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8, 2012
我行成功获法庭颁令,容许在一宗非常重大的刑事案件中,由一名英国御用大律师来港代表我行其中一名客户。首席法官在判案理由书中论述,虽然就接纳以海外大律师处理案件而言,「异常困难及复杂」无可否认是一个常用的因由或类项,但必须强调的是,颁令接纳的最终基准或考虑在于公众利益。首席法官形容,本案件「关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机关以及管治系统的声誉及诚信」,可能涉及「至为独特及不寻常的情况」。
虽然海外大律师声名显赫,但现今获准由海外大律师来港代表客户的难度与日俱增。我行的申请亦遭香港大律师公会反对。
本案件由我行高级合伙人薛建平律师、合伙人陈维良律师及高级律师黄旭中先生处理,并由诉讼团队其他成员协助。
(案件编号:HCMP 2475/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