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申请延长针对本行客户提出选举呈请的期限进行抗辩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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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5, 2012
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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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代表客户(第一答辩人)在一宗呈请人为现任立法会议员的诉讼中(案件编号为HCAL85/2012),就其申请延长针对我行客户提出选举呈请的期限,进行抗辩。林文瀚法官于2012年10月5日宣告判决,裁定由于呈请人所作陈述中,仅余一项未遭剔除或放弃,呈请人提出的论点并没有合理的胜诉机会,且呈请人亦没有有力的论点支持其延长期限的申请。为维护司法公正起见,林法官决定驳回呈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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