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视像会议设备进行审讯的经验

法律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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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29, 2021

本行希望分享最近在香港高等法院使用视像会议设备进行审讯的经验。

Mega Honour Holdings Limited v 李森田 and Others [2021] HKCFI 149一案中,针对一间由内地投资者代表的本地公司作出的诉讼,本行成功为台湾的一个能源集团抗辩。其中一项焦点是,所有事实及专家证人皆在香港以外透过视像会议作供。

使用视像会议设备,是经过仔细考虑的酌情决定。在法庭内进行审讯,证人的可信程度固然可在法院的庄严气氛下得以验证。可是,新冠肺炎的疫情,在边境管制、隔离要求以至其他卫生考虑方面,都为外地证人亲身出席审讯带来实际困难。在平衡所有因素后,法庭须行使其案件管理权力,以保障争端得以公平处理。

根据本行的经验,以下有助视像会议作供能够顺利及有效地进行: (i) 尽快核实科技法庭是否可供使用,并按此调节审讯日程; (ii) 与科技法庭的人员协调,预先测试设备的兼容性; (iii) 安排中立场地(例如会议中心的房间),并有观察员(例如外地律师)在场,以确保作供期间的公平性。进一步的指引可参阅实务守则29:科技法庭的使用。

随着科技发展,本行鼓励法律从业员熟习使用视像会议设备以及遥距聆讯,两者皆即将成为本港法律制度的常设选项。

是次审讯的另一焦点,是本行延聘的王则左大律师以普通话盘问来自内地的事实证人。这不仅有效减省法庭传译的时间,更能透过直接、无间断的盘问气势,充分测试证人是否可靠。

亚洲争议解决服务增长中,讼辩代表以及所有律师的三语能力已经变得不可或缺。

本案由本行顾问萧咏仪律师太平绅士领导,由廖柏匡律师、黄颖琛见习律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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