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視像會議設備進行審訊的經驗

法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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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29, 2021

本行希望分享最近在香港高等法院使用視像會議設備進行審訊的經驗。

Mega Honour Holdings Limited v 李森田 and Others[2021] HKCFI 149一案中,針對一間由內地投資者代表的本地公司作出的訴訟,本行成功為台灣的一個能源集團抗辯。其中一項焦點是,所有事實及專家證人皆在香港以外透過視像會議作供。

使用視像會議設備,是經過仔細考慮的酌情決定。在法庭內進行審訊,證人的可信程度固然可在法院的莊嚴氣氛下得以驗證。可是,新冠肺炎的疫情,在邊境管制、隔離要求以至其他衛生考慮方面,都為外地證人親身出席審訊帶來實際困難。在平衡所有因素後,法庭須行使其案件管理權力,以保障爭端得以公平處理。

根據本行的經驗,以下有助視像會議作供能夠順利及有效地進行: (i) 盡快核實科技法庭是否可供使用,並按此調節審訊日程; (ii) 與科技法庭的人員協調,預先測試設備的兼容性; (iii) 安排中立場地(例如會議中心的房間),並有觀察員(例如外地律師)在場,以確保作供期間的公平性。進一步的指引可參閱實務守則29:科技法庭的使用。

隨着科技發展,本行鼓勵法律從業員熟習使用視像會議設備以及遙距聆訊,兩者皆即將成為本港法律制度的常設選項。

是次審訊的另一焦點,是本行延聘的王則左大律師以普通話盤問來自內地的事實證人。這不僅有效減省法庭傳譯的時間,更能透過直接、無間斷的盤問氣勢,充分測試證人是否可靠。

亞洲爭議解決服務增長中,訟辯代表以及所有律師的三語能力已經變得不可或缺。

本案由本行顧問蕭詠儀律師太平紳士領導,由廖柏匡律師、黃穎琛見習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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