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诉法庭首宗涉及欺诈性诽谤的案件

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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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27, 2026

薛冯邝岑律师行成功为客户在上诉法庭争取到胜诉的判决,该案为香港首次在涉及有争议遗嘱的情况下,审理有关「欺诈性诽谤」的申索:Re The Estate of Ip Chan Kee CACV 116/2025, [2026] HKCA 1443。

上诉法庭史无前例地引用Edwards v Edwards [2007] WTLR 1387第47段的判决,作为处理以欺诈(欺诈性诽谤)为由要求撤销遗嘱处置的处理方式。

主张欺诈性诽谤的一方必须证明:(1) 存在虚假陈述;(2) 该陈述系向立遗嘱人作出;(3) 该陈述系关于现有或潜在受益人的品格;(4) 该陈述的目的在于诱使立遗嘱人改变其遗嘱处置;(5) 陈述者作出陈述时明知其不实,或对其真伪抱持罔顾后果的态度;及 (6) 系争遗嘱完全系因该欺诈性诽谤而作出。

上诉法庭就主张欺诈性诽谤的被告人证明的该六项要素,作出以下裁决:

(1) 上诉法庭维持原审的裁断,认定被告人能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次子向已故父亲所作的陈述(「该等陈述」)为虚假。

(2) 该等陈述系向父亲作出,此点并无争议。

(3) 上诉法庭有别于原审法官,裁定该等陈述系关乎长子的品格。

(4) 上诉法庭维持原审法官的裁断,认定被告人能证明该等陈述系以诱使父亲改变其遗嘱处置为特定目的而作出。

(5) 基于 (1),上诉法庭驳回次子明知该等陈述为虚假的主张;

(6) 上诉法庭拒绝干预原审法官的结论,即父亲的系争遗嘱并未被证明系受欺诈性诽谤所诱使。

本案判决就以下方面确立了具里程碑意义的先例:事实裁断应如何配合相关证据进行分析,以及上诉法庭就欺诈性诽谤的六项关键要素,分别应在何种情况下干预相关的事实裁断。

本案由本行管理合伙人梁秉钊律师主理,黄颖琛高级律师及陈浩明律师协助。薛冯邝岑律师行谨此感谢张天任资深大律师及麦凯淇大律师在本上诉中提供详尽而专业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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