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冯邝岑律师行在诽谤纠纷案中于区域法院取得胜诉
薛冯邝岑律师行欣然宣布,本行客户在Tang Chau Ming v Tang Sze Yuen [2026] HKDC 1107一案中于区域法院取得胜诉。2026年6月22日,区域法院暂委法官郑颂平驳回原告人对本行客户(即被告人)提出的诽谤及恶意虚假陈述申索。
该纠纷源于一个名为「元柏祖」(「元柏祖」)的中国习俗法家族安排及其位于元朗的土地的管理事宜。原告人为该元柏祖的当选司理,指称本行客户在一次祭祀聚会上分发的「会议概要」含有诽谤言词。原告人认为,相关言词意指其违反受信责任,并以不诚实方式将元柏祖土地秘密出租予其独资经营的恒兴发展公司。原告人据此要求巨额损害赔偿及禁制令。
经四天审讯后,法庭评定该等言词的自然及正常含义,并裁定其本质上具有诽谤性。虽然法庭拒绝接纳「有理可据」的抗辩理由——基于原告方证人提出的证据,认定有关陈述在事实上并不正确——惟本行客户成功确立「受约制特权」的抗辩,故原告人的诽谤申索被驳回。法庭认同该等通讯是在享有特权的情况下作出,裁定本行客户作为该元柏祖的子孙及成员,具有正当的社会及道德利益,向其同族成员传达其对管理问题的关注,而族内成员亦具有相应的接收利益。
关键在于,法庭拒绝接纳原告人指称受约制特权因本行客户的恶意而被推翻的论点。法庭应用上诉法院确立的原则,强调被告人的粗心大意、不理智或妄下结论的倾向,并不等同于恶意。法官接纳本行客户因与原告人之间沟通中断及关系欠佳,而真诚地相信其陈述属实,并非出于不当的主导动机或罔顾事实真伪。因此,原告人的申索被全面驳回,并被判令支付本行客户的部分讼费。
此裁决对本行客户而言,在一场涉及家族及习俗土地的深切个人纠纷中,可谓完全还其清白。本案亦进一步巩固了本行在处理极具争议性的诽谤案件、习俗法事宜,以及涉及「受约制特权」及事实争议的复杂纠纷方面的卓越专业能力。
本案恰好提醒各界,在香港诽谤法中,「受约制特权」抗辩提供了坚实的保护屏障。它彰显了法律积极保障在存在共同道德、社会或法律责任的情况下的真诚通讯自由——例如在家庭、社群或习俗组织之内。只要发言者出于善意,为维护与受众共享的合法利益而发言,并真诚相信其所言属实,特权的保护即告存续,即使其背后的结论最终被证明是错误的。
本案由本行顾问谭伟才律师主理,并由黄颖琛高级律师及梁晴见习律师协助。本行藉此机会感谢陈硕桦大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提供全面而专业的协助。
完整判决书请见:



